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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国务院以第117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该条例中包含有因执行国家劳动保护规定而发生争议的处理规定。 1993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国务院确定,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整改;代表国务院以特大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根据需要对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由劳动部请示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还决定撤销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劳动部代表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劳动部据此对安全监察机构作了相应调整,在劳动部内设安全生产管理局,取代原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保留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将原职安局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合并成立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1993年8月:劳动部在天津召开全国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把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看成是安全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特别是做好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
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4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4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该规定于1995年3月2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要求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的制度。
1994年3月:全国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会议在山西太原召开。劳动部在会上提出,应该把预防性监察放在重要位置上,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预防性监察。
1994年4~8月: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联合组成矿山安全执法检查组,对全国12个省、市、自治区开展《矿山安全法》执法检查;同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这次执法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