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浸涂工艺安全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文 号】:GB17750-1999

【颁布日期】:1999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日

【标  题】: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浸涂工艺安全


  9.1 浸涂区应安装消防部门认可的火灾探测装置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9.2 浸涂槽应有防止槽液溢出设施(见5.3)。
  9.3 靠近浸涂区的地方应置备有效的能适用于扑灭涂料火灾的手提式灭火器。
  9.4 对于容积大于0.6m3或液体表面积大于1m2的大型浸槽应设置下列消防保护系统,以保护浸涂槽、滴漆板、刚浸过漆的工件、罩壳、风管等。
  a)泡沫灭火系统。在选用泡沫灭火剂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工艺特性:如浸涂槽内液面的自由高度。
  2)涂料及其对形成泡沫的影响。
  3)涂料中润湿剂作用,它可能会阻止泡沫的形成。
  4)其他灭火剂对泡沫层的影响。
  b)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c)干式化学灭火系统。
  d)气体灭火剂系统。
  e)洒水灭火系统。
  9.5 对于槽容积小于0.6m3,表面积小于1m2的敞口小型槽应设置槽盖板或专用的灭火系统。
  9.5.1 盖板应是非燃烧体材料构成、盖住盖板时,与槽体重叠宽度至少应有2.5cm,并且翻边能扣在槽的周边上。
  9.5.2 用于支承盖板和操作机构的锚链或索链、所有的牵引装置、挂钩和其他固定装置必须是非燃烧的金属件。
  9.5.3 当浸涂槽不工作时,盖板应保持关闭状态。
  9.5.4 对有滴漆板使滴漆返回浸涂槽的情况,应采取特殊的措施,防止来自喷淋器或其滴落源的水从滴漆板流入浸涂槽。
  10 操作和维修
  10.1 在浸涂区内,尤其是滴漆板、滴漆盘,应定期清理,尽量减少可燃剩余物积累。在浸涂区内应允许使用可燃的覆盖层(薄纸、塑料膜等)和可剥性涂层,以便于清理。当残余物在工作区、风管、风管排放点或其他邻近区积累太多的时候,所有的浸涂操作应中断,并实施清除,直到除净为止。
  10.2 沾有涂料或溶剂的抹布等物用后应放入带盖的金属箱内,当班清除处理,严禁乱抛。
  10.3 定期检查整个浸涂区,包括盖板、溢流管人口、排放出口、底部排放口、泵、阀、电线及电气设备、设备接地、通风系统和灭火设备,发现问题应立即解决,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
  10.4 清理浸涂设备应在通风设备开启时进行。所用的溶剂闪点应高于38℃或不小于浸涂涂料的闪点。
  10.5 “严禁烟火”警示牌应挂在靠近浸涂区最醒目的位置上。
  10.6 浸涂设备停产维修时,若采用电焊、气焊、磨削设备等明火作业,应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批准,严格执行动火安全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1 培训
  11.1 所有浸涂作业人员应按照GB7691的培训规程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浸涂作业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图A1(a) 无抑制蒸气或通风的浸涂作业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共5页 您在第4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2671个字符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tina710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或转发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