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文 号】:GB17750-1999
【颁布日期】:1999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日
【标 题】: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浸涂工艺安全
6 电气设备及其他火源
6.1 一般要求
6.1.1 爆炸危险区域的确定,应符合6.2、6.3和6.4的规定及GB50058中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的规定,详见附录A。
6.1.1.1 电气设备及其布线应符合浸涂作业场所的要求,设备安装应符合本章及GB50058的有关规定。
6.1.2 外表面温度超过浸涂涂料自燃点的设备均不能安放在浸涂区或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2区内。
6.1.3 产生火花或产生灼热金属颗粒的设备应是全封闭型的或防爆型的,才能设置在浸涂区或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
6.1.4 布置在浸涂区的电气设备及布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1区的要求。
6.2 电气设备及其布线位于靠近敞口浸涂槽时,应符合、6.2.1、6.2.2的要求。详见附录A图A1(a)和图A1(b)。
6.2.1 电气设备及其布线位于距浸涂蒸气源1.5m之内以及布置在水平方向距浸涂蒸气源7.6m以内的池、坑或低于地平面的通道中,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1区的要求。如果池、坑或通道延伸至浸涂蒸气源7.6m以外,则应放置蒸气挡板或延伸部分的整个长度都划为1区。
6.2.2 电气设备的布线和所用的设备位于6.2.1所述的1区外围3m 范围之内以及在水平方向上延伸6m和在地面上方1m所构成的空间,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2区的要求。
当浸涂蒸气源表面积不超过0.5m2,浸涂槽不超过20L以及在操作或不操作期间蒸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浓度25%时,则电气安装可不遵循本条款。
6.3 有封闭罩壳的浸涂槽的操作区域,应符合、6.3.1、6.3.2要求。详见附录A图A2。
6.3.1 浸涂槽罩壳内部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1区,在该区空间内电气设备及其布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1区的要求。
6.3.2 对着罩壳开口及延伸至地面的3m空间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2区,在该空间内的电气设备及其布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2区的要求。
6.4 在涂料库和调漆间的外部,从任何装有涂料或溶剂的敞口容器和设备的各个方向1.5m之内并延伸到地面的空间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1区,远于1区3m范围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在此区域内的布线和所用设备应符合该区域的要求。详见附录A图A3。
6.5 隔板照明应安装在工艺罩壳的壁板或顶板的外侧,用符合5.1.2要求的玻璃板与工艺区隔开,灯具的维修在罩壳的外面进行。
6.6 为了防止静电积聚而产生火花,所有的工作人员不应穿绝缘鞋或与地面摩擦会产生火花的鞋,所有的导电物体,包括工艺设备、容器、排风管、输送涂料的管路系统等金属件都应良好接地,其接地电阻应符合8.4.6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