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浸涂工艺安全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文 号】:GB17750-1999

【颁布日期】:1999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日

【标  题】: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浸涂工艺安全

前言
  本标准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标准体系中的一项通用标准,该标准与其体系中的GB6514-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1-198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等标准相协调配套。
  本标准是根据当前广为采用的工艺、材料、设备及管理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防火安全部分参考了美国防火协会1995年版NFPA34《可燃或易燃液体浸涂操作标准》。新建或改建的浸涂作业区,应严格执行本标准;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前业已存在的浸涂作业区,应按本标准的技术要求,逐步改造。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装作业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东风汽车公司工艺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化工部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必暖、支钢、胡新意、金雪芳、刘纪元、孙新研、胡义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装作业中浸涂工艺的安全卫生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易燃或可燃涂料的浸涂工艺及其设备设计、制造、安装、验收和使用。水性涂料浸涂的通风及滚涂、淋涂、幕涂等工艺也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6514-199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7691-198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
  GB/T14441-199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术语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浸涂 dipping
  将工件浸没于涂料中,取出,除去过量涂料的涂漆方法。
  3.2 浸涂槽 dip tank
  盛有涂料能用于浸涂工件并具备安全防护功能的钢槽或其他容器。
  3.3 涂漆区 painting area
  见GB/T 14441。
  3.4 浸涂区 dipping area
  实施浸涂作业的涂漆区。
  3.5 浸涂蒸气源 dipping vapor source
  浸涂及滴漆工位敞露的漆液,以及在浸涂工件0.3m范围内仍能测出漆液有机溶剂蒸气浓度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25%的地方。
  4 浸涂区及其作业场所
  4.1 浸涂区范围
  浸涂蒸气源以及有机溶剂蒸气的浓度超过其爆炸下限25%的区域。
  4.2 浸涂作业场所
  4.2.1
浸涂作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GB6514-1995表1执行。
  4.2.2
浸涂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火间距、防火墙、防火隔板或经安全认可的其他方法把浸涂区与其他工位、材料等隔开,并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4.2.3
浸涂作业场所不应设在低于周围场地的低洼处。
  4.2.4
浸涂作业场所的通道及出入口应畅通无阻,并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4.2.5
浸涂作业场所不应设在集会、教育、住宅等人口集中场所。
  4.2.6
浸涂作业场所的卫生及噪声应符合GB6514-1995中5.2和5.3的有关规定。
  表1 排放管管径


  5 浸涂设备
  5.1 一般要求
  5.1.1
浸涂设备应由钢、钢筋混凝土或其他非燃烧体材料构成,并应有坚固的支承。槽体容积若超过2m3或液体表面积超过1 m2时,结构材料的耐火极限至少达到1h。
  5.1.2 有罩壳的浸涂设备,其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或隔板照明。灯箱或观察所使用的玻璃板应是防爆玻璃,灯箱应密封以限制蒸气进入。
  5.2 浸涂槽槽口应高于所在地面至少15cm
  5.3 防止槽液溢出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为了防止消防水进入浸涂槽而导致燃烧的槽液外溢,应同时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措施:
  a)滴漆板布置成使喷水器的喷水不能进入浸涂槽(见9.5.5);
  b)槽体有自动关闭的盖板(见9.5);
  c)槽体有溢流管(见5.5)。
  5.4 槽液的安全液位
  在浸涂槽中,槽液的液位距槽口应不小于15cm
  5.5 溢流管
  5.5.1 浸涂槽容积超过0.6m3或槽液表面积超过1m2,槽体应设置泄放多余涂料的溢流管。
  5.5.2 溢流管直径应根据槽液表面积、管子长度、倾斜度而定。溢流管的处理能力应能满足多余槽液和喷水器喷入槽中的消防水的排放。溢流直径应不小于7.6cm
  5.5.3 溢流管与排放管的连接应易于检修和清理。
  5.5.4 溢流管应安装在距槽口不小于15cm的槽体上。
  5.6 槽体底部的排放装置
  5.6.1 浸涂槽容积超过2m3应设置安全转移用的底部排放装置,当发生火灾时,可迅速把槽液转移到转移槽中或其他安全地方。排放操作可以是手动,也可以是自动。对于手动操作,操作工位应设在易接近的安全位置。当不能靠重力流动排放时,应设置自动转移泵。
  对于配有自动关闭盖板的浸涂槽,可不设底部排放装置。
  5.6.2 底部排放管应能在5min之内排空槽液,管径应不小于表1所示的尺寸。
  5.7 转移槽
  5.7.1 转移槽的容积应大于浸涂槽容积,并应与浸涂槽相连通。不工作时浸槽中的涂料应排到转移槽。
  5.7.2 转移槽应装备转移泵,以便将转移槽的涂料再送回浸涂槽中。
  5.7.3 转移槽应设在车间范围以外的地下、半地下室建筑内,并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5.8 输送链系统
  5.8.1 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输送链运行。
  5.8.2 当浸涂区不能保持7.2所规定的通风要求,输送链应停止运行。
  5.9 槽液温度控制
  5.9.1 当需要加热槽液时,无论直接加热或利用浸涂热工件余热加热,都应设置温度控制器,以防止槽液过热、蒸气积聚和可能的自燃。
  5.9.2 槽液温度应不超过其沸点温度或55℃
  5.9.2.1 温控器应能控制极限高温。当温度超过所设定的温度时,输送链、加热器应停止工作。
  5.9.2.2 浸涂工件的表面温度不超过55℃
  5.9.3 当槽液液面超过或低于安全液面时,加热系统应自动关闭。

共5页 您在第1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6998个字符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tina710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或转发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