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637—1996
【颁布日期】:1996—12—30
【实施日期】:1997—11—01
【标 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MT637—1996(已废止)
8 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
矿务局(或矿)根据煤炭部授权单位提出的鉴定报告,正式向省(区)煤炭局申报,经省(区)煤炭局批准后报部备案。批准后的文件应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
9 改定突出矿井性质的程序及报告内容
9.1 改定突出矿井性质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原定的突出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连续5年以上再未发生过突出,应由所在矿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要对以往所发生的动力现象作进一步核实和对原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指标进行定性分析验证,特别要在对新区的瓦斯地质和突出危险指标有可靠的预测资料,并充分考虑开采活动的影响和瓦斯排放的情况,在确认无突出危险后,由所在矿务局提出申请改定突出矿井性质的报告。经原突出矿井鉴定单位确认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改定突出矿井性质,并报部备案。
9.2 改定突出矿井性质的报告内容
9.2.1 矿井概况
a)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等;
b)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c)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抽放方法及抽放量等。
9.2.2 瓦斯基本参数
a)瓦斯风化带深度;
b)分水平、分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
9.2.3 以前发生的动力现象,记录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见。
9.2.4 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的验证资料。
9.2.5 改定煤层及矿井突出性质的依据和结论。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矿井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记录卡片
表A1 矿井动力现象记录卡片 (1:2)
编号: 管理局 矿务局 矿 井(坑)
突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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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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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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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动力现象后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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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洞形状,轴线与水平面之夹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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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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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地面垂深,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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