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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MT637—1996(已废止)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637—1996

【颁布日期】:1996—12—30

【实施日期】:1997—11—01

【标  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MT637—1996(已废止)

突出煤层危险性

 

煤的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p

 

煤的坚固性系数f

 

煤层瓦斯压力p,MPa

 

突出危险

 

Ⅲ、Ⅳ、Ⅴ

 

≥10

 

≤0.5

 

≥0.74

 

 

5 确定突出矿井的判定规则

 

5.1 矿井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

 

确定矿井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主要以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经鉴定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的动力现象(符合第3章的特征),该煤层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

 

5.2 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

 

当动力现象的特征不明显时,要在现场考察和实验室中进行有关煤层突出危险性参数的测定后,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后鉴定结论,在符合第4章规定的条件下,可将发生动力现象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矿井定为突出矿井。

 

 

6 申请鉴定报告的内容

 

凡初次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应由所在矿务局及时向煤炭部授权的鉴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鉴定的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6.1 矿井概况

 

矿井概况包括:

 

a)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等;

 

b)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c)矿井通风瓦斯概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抽放方法及抽放量等。

 

6.2 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

 

a)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及倾角的变化;

 

b)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的垂深;

 

c)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

 

d)该采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

 

6.3 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

 

按附录A内容详细填写、绘制矿井动力现象卡片。

 

 

7 鉴定报告的内容

 

主持鉴定单位根据申请鉴定矿井提交的有关资料,分析、核实、研究,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和实验室测定后,提出对矿井突出危险性质的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的主要内容:

 

a)矿井基本情况;

 

b)经审核后的动力现象发生情况;

 

c)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

 

d)作出是否属于突出矿井的结论;

 

e)应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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