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T697—1997
【颁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8—07—01
【标 题】:煤矿用燃油惰气发生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T697—1997
——产品名称和型号;
——产气量;
——耗油量;
——耗水量;
——电源功率、电压;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制造厂名。
8.1.2 外包装标志
8.1.2.1 外包装箱上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发货标志,国内发货标志须有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和型号;
——产品数量、重量或体积;
——装箱日期;
——收货单位。
8.1.2.2 外包装箱上标志应符合GB 191—90标志中的1、3、7、10、11条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出厂包装应符合JB 2759的规定。
8.2.2 各部分分解后使用塑料布罩严、绳索扎紧装入箱内。
8.2.3 置入箱内使用纸板衬垫,并用木板支撑不得串动。
8.2.4 装箱的工具、附件、备件及随机技术文件必须采取防雨、防潮等措施。
8.3 运输
8.3.1 适合于铁、陆、水路运输。
8.3.2 搬运过程中避免强烈冲击、碰撞。
8.4 贮存
8.4.1 包装成箱的惰气装置应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内贮存保管。
8.4.2 包装成箱的惰气装置堆放不应超过2件,未包装成箱的惰气装置不允许叠放或在其上面放置重物。
8.4.3 惰气装置的油路接头均应加堵盖保护。
8.4.4 控制台等电器仪表必须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
8.4.5 用后入库前应检查喷(油、水)咀、滤油器等,不得有堵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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