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T697—1997
【颁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8—07—01
【标 题】:煤矿用燃油惰气发生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T697—1997
前 言
本标准是在多年研究、应用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制定出来的煤矿燃油惰气发生装置行业标准。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燃油惰气发生装置的生产和应用;本标准中规定了燃油惰气发生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从而为今后更好地开发惰气灭火技术提供了全煤炭行业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德昌、吴际湘。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燃油惰气发生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防治火灾和抑制瓦斯爆炸时使用的采用燃油除氧原理产生湿式混合惰气的惰气发生装置(以下简称惰气装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JB 8—82 产品标牌
JB 2759—80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风油比 wind to oil ratio
燃油燃烧时所需的风(空气)量与所消耗的燃油量的比值。
3.2 混合湿式惰气 mixing wet type inert gas
使空气与燃油(一般为煤油或航空煤油)在特制的燃烧室内燃烧产生的以氮气、二氧化碳和水蒸汽为主的混合气体。
4 分类
惰气装置有常压和增压两大类型和按产气量分为多种规格。
5 技术要求
5.1 惰气装置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2 使用环境条件
惰气装置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温度:-5~40℃;
相对湿度:98%;
大气压力:86~106kPa。
5.3 惰气装置一般由烟道、燃烧室、供风部分、供水降温部分、供油部分和控制台等组成。由烟道、燃烧室、供风部分、供水降温部分等联成主机。
5.4 一般要求
5.4.1 外观
a)供风部分涂红漆,支架涂黑漆,其余部分涂银漆。涂、镀层应均匀,无起泡、龟裂、脱落;
b)各部分应按由烟道到供水降温部分的顺序编号并设有不小于200mm×200mm的明显标志;
c)主机安装轴线应向惰气出口方向向下倾斜5度左右;
d)控制台距主机应不小于5m;
e)燃油存放处距整机应不小于10m。
5.4.2 连接
惰气装置的各部分应采用快速联接方式。联成整机后,应无明显漏气或严重漏水。
5.5 对惰气装置各部分的要求
5.5.1 烟道
应在适当位置安设封闭门,封闭门应转动灵活,封闭严密。
5.5.2 燃烧室
燃烧室的水套经水压试验应不渗漏。
5.5.3 供风部分
a)进风口应设有铁制护网;
b)供风量应不小于相应型号规定产气量的2/3。
5.5.4 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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