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T697—1997
【颁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8—07—01
【标 题】:煤矿用燃油惰气发生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T697—1997
5.6.1
△
△
9
混合气体质量
5.6.2
-
△
10
噪声
5.6.3
-
△
11
供油压力
5.6.4
-
△
7.2 型式检验
7.2.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两年应进行一次;
——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时;
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型式检验的样机为1台,备用一台。一台不合格,如仍有除外观外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标志
8.1.1.1 惰气装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产品标志,其型式、尺寸、技术要求应符合JB 8的规定。
8.1.1.2 产品标志须有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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