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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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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以《规程》为依据的现行统计制度主要问题有:

 

1.1调查方法不够完善、不够科学。对事故原因分析缺少科学的方法,一般主要用三条尺子去衡量千变万化的伤亡事故。即:1)领导是否重视;2)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3)工人是否违犯操作规程。

 

这三方面的内容固然重要,但是这种只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很少同专业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在复杂的事故面前越来越暴露出缺点。

 

1.2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多数人忙于事故常规处理,只有少数人负责资料统计,对于年积月累成堆的事故报告,他们除了能从中摘录些备用数字外,分析工作很难进行。因为现行制度对报告材料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用这些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费时甚多,收效很少。所以《规程》的贯彻,一般仅能完成单纯的报表,不能发挥资料的应有作用。

 

1.3现行统计方法,曾在安全工作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在长期使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基本概念不统一,事故分析方法陈旧,资料积累没有标准,报告形式纷杂,随之带来了统计工作不及时,不准确,不可比,不完善等问题。经逐级上报,最后只剩下死亡数字还较为可靠,很多对分析有价值的数据都被遗漏。

 

因此改变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的落后状况,用科学技术指导劳动保护工作,建立一个完整的事故分析标准,保障《规程》的贯彻执行是新形势的要求。

 

2.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与意义

 

损失工作日的计算过去有过应用,但是没有明确这个概念的意义和作用,计算的着眼点也只是放在缺勤天数上,记录病休的实际天数或歇工天数(实际上,对长期病休的伤亡职工并不在统计之列)。

 

无论是实际天数、歇工天数,还是损失工作日的统计,其目的都是试图估价事故在劳动力方面造成的损失。我们认为劳动力的损失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治疗、休养期间损失工作日数;二是虽然治愈因身体致残劳动能力丧失,再不能完成原有工作量,劳动力的损失表现在愈后到退休的漫长时期。由此可见,实际休息日或歇工日数仅统计了前一部分,对于重要的劳动能力丧失部分,却忽略了。

 

本标准提供了与丧失劳动能力相一致的“损失工作日”的概念,使伤害程度数值化,永久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数值的建立是以伤害程度为基础的,所以损失工作日数值也可作为伤害程度划分的依据。伤害程度用损失工作日数表示,就给安全工作评价带来了方便。事实上,安全工作的成效,是紧紧与企业经济效益连在一起的,严重事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损失工作日”概念的确立,将全面评价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带来可能与方便。即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制定创造前提条件。

 

“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关键的部分是如何把重伤之间的差别区分开来,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尚未成熟,但是可以根据各省劳动部门关于重伤的规定和民政部门“残废等级的检评”以及公安部门法医对损伤程度分类,以及国外有关残废赔款值,也以大致定出较粗的界限。只要伤害程度分得明确,损失工作日的统计就简单多了,表外的暂时性失能伤害仍按歇工天数计算,永久性伤害则按规定的损失工作日数计算,这样能有效地避免主观因素影响。

 

“损失工作日”数值的确定应与国家的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相吻合。例如死亡损失工作日数的确定公式是:

 

N=P(L退-L亡)

 

N:损失工作日数

 

P:年工作日数(取300)

 

L退:平均退休年龄(取55)

 

L亡:死亡于伤亡事故人平均年龄

 

N值日本取7500日,美国6000日,我国资料不完整,只能临时统计,因时间所限,仅暂按三单位的情况,定为6000日。

 

身体各部位伤害“损失工作日”的数值,也可按此方法统计,也可按6000日百分比折算。由于劳动部门过去没有伤害程度的积累材料,目前只能按各种伤害的临床经验数据确定。某种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数一经确定,就为标准值,与伤害者的实际休息日无关。

 

根据煤炭部、四川省、黑龙江省统计(略)

 

3.有关轻伤、重伤划分的说明

 

轻伤、重伤的划分,必须符合处理伤亡事故的需要,因而存在着某些特殊性,给划分带来了具体困难。

 

3.1为了保证事故报告不跨月,保证伤亡数字的真实性,多数伤害要求在事故现场、抢救过程,医疗初诊给予确定,少数伤害可根据病情可能导致的结果来确定。因此,允许医疗终了鉴定与实际报告有差别。

 

3.2轻伤、重伤的界限是什么?因人们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差异很大,很难找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客观界限作为分类标准。该问题即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又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因此,轻、重伤的划分要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需要医学界经验丰富的同志的密切配合。

 

由于人们对事故致因研究的重视,越来越认识到轻伤的事故分析中的重要性。

 

因为事故发生包含着偶然性,事故发生可能造成轻伤也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从预防伤亡事故的意义来说,轻伤事故在伤亡事故中所占比例很大,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轻伤的标准如何选择也是重要的课题。轻伤范围定的宽一些,会加大样本容量,提高统计数据的分析作用,但轻伤界限又不能过宽。何种界限为好,尚待进一步研究。本标准按我国惯例定损失工作日一天以上为轻伤。

 

重伤的起点,我们按1960年5月23日劳动部试行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动久字第56号文件规定的重伤最轻一级:“脚部受害:①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伤害,再按表中数值折算损失工作日105日,本标准即以105日作为重伤起点。且在表中详列了超过105日的各种伤害。

 

综上:

 

损失工作日1日≤轻伤<损失工作日105日

 

损失工作日105日≤重伤≤损失工作日6000日

 

死亡=损失工作日6000日

 

4.事故严重程度推荐分类法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应该以国务院颁发的新《规程》为准。因新《规程》尚在讨论中所以暂作如下分类。

 

该分类是为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是人为的分类,无客观技术标准,只要方法能够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则证明此种分类是适用的。那么该分类的作用,就应是分类的原则,我们认为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应有下述作用:

 

1)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便于事故之间严重程度的区别、记录和汇报的方便,每个事故应有个名称,且名称的本身应能描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程度;

 

2)应适应安全管理机构、监察机关的管理权限。

 

鉴于上述作用,宜分为三类:

 

①轻伤事故;②重伤事故;③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本方法轻伤、重伤、死亡事故界限分明,符合各省的习惯作法。

 

5.伤害分析分类由来作用及使用方法

 

事故是意外事件。事故包含着偶然性,因此,事故致因的研究是不容易在直接观察下进行的。人们为了把伤害限制在最小限度内越来越注重于事故的原因的研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这些工作都是以事后调查、追忆分析为依据的。

 

伤害分析分类标准,美国试行较早,于1920年美国劳动统计局出版的《工业事故统计标准法》,1937年正式被美国标准局批准题名为《搜集编制工业事故原因的标准方法》。历经修订形成了《记录工作中的人身伤害性质及过程的有关基本事实的记录方法》的标准。我们选定了美国标准的基本体系,参照日本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伤害分析分类。其中扩充了不安全行为、不安全条件的内容,剔除了原标准类别范围宽而笼统的缺点。伤害分析分类是建立在事故存在之上的。正因为有伤亡事故,伤害分析分类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分类的内容是按调查事故的规律总结出来的,它能够把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记录下来,高度概括事故全过程;并给予统一、简明的表达形式,为事故统计分析创造了方便条件;它有利于资料积累,有利于提高资料的利用率,能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方向,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为国家制定安全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使用方法简述如下:

 

本分类共分七类,各类都有子分类,子分类又分为细目,都相应给出了分类编号。编号可用于编制程序,亦便于制表。

 

为保证内容的可比性,类别不许修改,为增加实用性,满足各行来的需要,予分类细目可做适当增减。

 

各类以及分类、细目之间都有内在的联系,建议可根据使用目的,并联使用会收到显著效果。

 

如:受伤部位和受伤性质两类并联制表,可以得出某种个人防护用具、防护用品使用的必要性,以及安装某种安全装置的重要性。

 

又如:受伤性质、致害物和受伤部位。

 

此表联用,可确定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物质或物体,为使用个人防护用具提供依据。还可以为安全措施实施效果作出鉴定。

 

如果根据事故报告进行分类编码呢?从一篇复杂的事故报告中,无误地拟定出七大类制成表格,是较繁琐的,如果从报告中择出如下答案,再归纳就简便多了。

 

1)受何种伤害?

 

──对应受伤性质

 

2)身体何处受到“1)”的伤害?

 

──对应受伤部位

 

3)什么物体或物质导致了“1)”的伤害?

 

──对应致害物

 

4)受伤者与致害物是如何发生接触的?

 

──对应伤害方式

 

5)哪些有害物质条件或有害环境导致伤害“4)”的发生?

 

──对应不安全状态

 

6)哪些物体或物质作为有害物质或有害环境,引起不安全状态发生?

 

──对应起因物

 

7)什么行为导致了伤害方式“4)”的发生?

 

──对应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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