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1996年3月6日下午,韩某因修理汽车从某机修厂到物资科领配件,在返回机修厂途中,被1辆中巴车撞伤。当年韩某的这起交通事故由其家属和交警部门协商处理,并已按交通事故结案(交警部门裁定:中巴车司机负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对韩某进行了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3万4 596元的损害赔偿)。当时未进行工伤认定。
韩某原系我公司短期合同工,目前因合同期满,公司与其解除了合同。
2004年6月,韩某找到公司,要求对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办理工伤。
请问,韩某这种情况,现在还能进行工伤申报吗?
任 劲
任劲先生:
来函收悉。
贵公司职工韩某是1996年3月6日受伤,到2004年6月韩某找到公司,要求认定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受伤害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意味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年内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年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无权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贵公司韩某是1996年3月受的伤,当时的有关工伤认定期限并没有做出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如果该职工能在2005年1月1日前,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1年内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没有超过规定1年的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可受理。可是,从贵公司来函的时间看,该职工是于2005年1月以后提出的,已经超过了1年的时效。按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已不再受理,也就是说,该职工不能再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