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搜索

在企业生活区因不安全因素受伤能定为工伤吗?

作者:施 倚 来源:施 倚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编辑同志:
现有一个问题,请给予解答。
2006年8月8日晚,我公司电力检修部锅炉管阀班工人刘保国因设备紧急消缺加班。他于当晚22点55分结束工作,23点25分离开车间骑自行车回家(家在电厂生活区)。
因生活区马路正在维修,刘保国在回家的路上,撞到堆在路边的一堆沙子上(车速快),人从上面翻过去碰在铺路用的硬石堆上,导致头、面部受伤。经诊断为:额颞叶脑挫裂伤,右侧眉部约2cm创口,上唇右侧一长约3cm“J”型创口、尾部豁口,下牙床中央2颗牙齿撞断,面部及牙床共缝十七八针。
出事地段情况为:照明较差,路边堆有修路材料,警示标志不明显,防护围栏缺失。
生活区马路维修单位是本公司所属的集体企业(自负盈亏),即新疆安居物业公司的下属建筑公司施工队。
我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其已下班,且未受到机动车辆伤害,不能算工伤,但因在公司生活区马路(属于公司管辖,维修费用由公司支付),且维修单位也是本公司所属的集体企业,所以我不敢贸然确认其不是工伤,现不知如何处理。特向您咨询下面4个问题:
(1)这种情况是否能定为工伤?(2)目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承担?(3)工伤及其他赔付应由谁承担?(4)伤残鉴定应由谁出面申请,待遇由谁支付?  
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
公司安全监察部 热孜燕

热孜燕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职工受伤不能定为工伤。因为该职工受伤是在骑车回家的路上撞到一堆沙子所致,而不是因为受了机动车的伤害。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款规定的内容,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
虽然该职工受伤的地点是在生活区,且存在“路上照明差,路旁堆有修路材料,警示标志不明显等不安全因素”。但生活区已不属工作场所,自然受了伤不能算工伤。
因为不能定为工伤,发生的医疗费自然不会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也就不存在“工伤赔付”等问题。
施 倚

责任编辑:wangyu

上一篇:没有了!

相关信息
  • 旧 伤 复 发 伤 残 津 贴 该 如 何 发 放…
  • 安全风险防范的重大举措
  • 论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衔接
  • 职工患白血症能否算工伤?
  • 这种情况我单位应如何处理?
  • 职工上厕所翻越工作台受伤能定为工伤吗?
  • 论工伤范围与待遇的完善
  • 观后心情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用户信息中心

  • 查看购物车详情>>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劳动保护》杂志社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京ICP备11028188号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效果最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