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有一职工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因下雨路滑、避让车辆,造成左腿严重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职工负全部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我单位为了避免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伤害事故,在年初特制定了本单位机动车管理规定,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情况下不允许私自驾驶机动车,如果违反规定,一切后果自负,并且与每个摩托车拥有者都签订了《告知协议》,讲清利害关系,与这位职工也签订了协议。请问:在这种违反企业规定的情况下私自驾驶摩托车发生的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规章制度是否有效?请给予解答。
雷锦贞
雷锦贞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如果该职工持有驾驶证,那么,该职工受的伤就符合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规定,应定为工伤。
至于贵单位制定的“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情况下不允许私自驾驶机动车,如果违反规定,一切后果自负”,只是单位的“土政策”,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职工骑摩托车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内容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