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6年5月15日下午,我公司一位陈姓职工,在生产车间里,且为上班时间,上厕所为抄捷径,不是从正规过道通行,而从抓帮工作台上翻越,在最后跳下时,不小心被自己使用的手钻刺伤大腿,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对于这种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我们难以界定,为此,恳请你们予以回复为盼!
浙江省足野鞋业有限公司 汪春波
汪春波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职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班时间上厕所属于一种生理行为,如果职工在上厕所时因为不安全因素导致职工受伤,认定工伤尚且有一定的道理。而该职工不是走正常路径,而是从工作台上翻越导致受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 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