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办公室报告。
4.5 集团公司指挥部发布启动“人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后,事故相关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立即启动本单位“人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迅速做出反应,充分利用一切有效急救办法进行人身事故抢救和应急救援,并视情况请求集团公司和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人身事故应急救援,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4.6 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时,本事故区域内的其他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助支援,发生群伤群亡事故时,在集团公司人身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司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7 事故单位在对事故进行应急救援的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地方人民政府,并视情况请求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帮助现场的人身事故抢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对现场做有效的隔离。
4.8 集团公司系统各生产单位要组建长期的重大人身事故应急抢救队伍,做到人员齐全,设备备品备件、抢险工器具、应急车辆等各种应急物资准备充分。
4.9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定期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对急救设备的完好性、准备情况等进行检查,定期举行人身事故紧急救护的学习及演习,做到有备无患。
4.10 事故调查及追究
4.10.1 发生重大人身事故后,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要求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外,由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厂)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4.10.2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10.3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经过、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10.4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10.5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10.6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11 检查与考核
4.11.1 集团公司负责对二级单位在执行本预案过程中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4.11.2二级单位负责对三级单位在执行本预案过程中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4.12 反馈
预案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一般每年回顾一次,最长三年修订一次。
5 支持性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5.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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