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3 组织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统一组织和调配事故应急所需设备,组织对事故抢救队伍和应急救援的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3.4 组织和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3.4.3.5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及抢救工作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落实。
3.4.3.6 负责与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工作。
3.4.3.7 协助财务部门进行财产保险理赔。
3.4.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应急培训计划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事故演习,紧急救护的培训。
3.4.5 保卫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保卫、人员疏散的管制。
4 内容、要求与程序
4.1 人身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值班室电话:010-63574612,生产调度室值班电话:010-51968718)。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等。
4.2 发生上述人身事故时,事故区域发现者根据伤害程度立即组织实施就地抢救,并迅速用电话进行逐级汇报。发生火灾时须拨打119进行报警。
4.3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4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的“人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服从于集团公司“重大人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时,事故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汇报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办公室,并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发生事故的范围和性质决定是否启动集团公司“人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一经发布,指挥部相关人员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并开始24小时值班。
若集团公司“人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启动,由事故区域主管部门应急机构组织应急救援,并随时向集团公司应急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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