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关注职业病维权,保护农民工健康权益,已是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目前农民工职业病维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
(一)搜集证据难。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搜集证据通常都需要用人单位的协助方可获得。但农民工多为临时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较低;而部分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主动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导致证明劳动关系成为职业病鉴定诊断的难点。
(二)鉴定诊断难。职业病诊断整个过程手续繁琐、复杂,同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往往同属相同的管理系统,在制度设计上难以保证农民工获得公平的鉴定结果。
(三)监督管理难。在职业病监督过程中,面临着职业病防治人员不足,职业监测设备落后,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情况。而且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到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多个部门,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没有形成管理合力。
(四)医疗保障难。据统计,至2008年底,全国农民工就业总量是2.25亿人,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人数为4942万人,仅占总数的22%。同时现行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较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门槛较高。农民工患上职业病后,一般自身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陷入医治难的困境。
(五)索赔起诉难。从职业病鉴定诊断,到工伤认定,再到损害赔偿一般需要花费三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农民工本身是弱势群体,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加上经济条件拮据,维权成本过高,处于被动的局面,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改变农民工职业病维权难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健康权益,我们认为应着力健全六大制度体系:
一、规范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各地应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将职业病防治列入政府考核目标,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职业病防治监管网络。建议由地方分管卫生的政府领导牵头负责,卫生、安监、劳动、工会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合力,堵塞用工制度漏洞,规范企业用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防止职业病防治监管出现缺位和越位。
二、完善职业病法律援助体系。针对职业病患者的维权困境,职业病诊断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建议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提高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公信力,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着力降低职业病诊断门槛,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职业病预警监控体系。切实加大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力度,把好职业病危害企业准入关。各地应结合实际,着力整合各部门之间的职业病防治基础数据,健全职业卫生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跨时间共享,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对区域性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点,实施重大职业病危害预警机制,跟踪督查职业病危害信息,及时消除职业病事故隐患,有效预防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
四、强化职业病宣传培训体系。引导企业树立“安全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对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企业员工、执法人员实施分层分类培训,进一步提升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促使企业主动参与防治职业病。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媒体、网络、热线等多种形式,着力培育农民工防治职业病的意识。
五、构筑职业病技术保障体系。保证有职业病发生可能的各个县(区)至少有1家以上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医疗机构,为农民工的职业病健康监护、诊断鉴定、场所检测、疾病治疗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六、加强职业病医疗救助体系。依法强化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意识,着力探索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确保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让更多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建议将职业病伤害纳入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范畴,并以“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为基础扩大、建立“中国职业病治疗基金会”,把职业病治疗基金由企业自愿捐赠改为由国家强制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向工矿企业征收,专项用于职业病救济治疗,使农民工家庭不因职业病而致贫、返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