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深度关注 今日话题 安全法规
易安评论 工伤保险 下载中心

安全技术 安全评价 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 事故案例 安 全 月

职业健康 原创大赛 易安商城
生活安全 安全文艺 展会信息

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搜索
您的位置: 易安网 >> 专题 >> 2010年两会涉安话题集锦 >> 2010年两会上的涉安提案议案 >> 正文
  委员联名:尽快修订职业病防治法规           ★★★
 
委员联名:尽快修订职业病防治法规
作者:吕楠俊   文章来源:劳动保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12 14:14:59
 

    
  全国人大代表、卫生部部长 陈竺

    陈竺认为: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引发的职业病防治问题反映出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历史欠账比较多。卫生部、安监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正在研究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部门的监管合力。
关于如何改善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状况,陈竺表示,要加大企业作为责任主体的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各个部门不仅是各负其责,而且要加强工作的协调力度。我们准备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划,进一步对我们国家职业病的基础情况摸清底数。另外,我们要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的建设。不仅要依靠专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而且要发挥卫生系统的整体合力。

 
    全国政协委员  张俊九

    张俊九介绍说:我国已是世界职业病危害最严重国家之一,要尽快加强和改进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以免职业病给劳动者造成的危害、给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

    张俊九建议,尽快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确立“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政府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卫生综合管理体制,建立事权专一,运转有效的“协调职业卫生三方机制”,把管理真正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为工会依法履行群众监督职责提供方便和保证,实现各方通力合作的局面。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政协副主席 陈万志

    陈万志认为,职业病鉴定和防治难的主要原因有4方面。包括有关法律规定不够合理或执行不力;各级地方政府在职业病防治上重视不够;有关责任部门履职不力;《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也存在较大问题。

    陈万志建议,应从3方面尽快完善职业病鉴定制度。反思当前制度的缺陷,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废除一些不合理条款;加强执法监管,努力建立维权的长效机制;加强工会组织的力量,充分拓展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卫生厅厅长 李利

    李利建议:成立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省际职业病防治工作协作机制,组织开展全国职业病危害基线调查,尽快摸清职业病危害底数。对跨地区职业病危害事件,应由政府出面协调、依法维权。设立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开展职业病调查、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等。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加强防治监管及技术机构建设。加快完善职业病防治社会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步伐。
 
    农工党中央常委、湖北省政协副主席 周宜开委员

    周宜开认为:应尽快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职业病救助机制,保证职业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首先应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业病易发、高发的劳动岗位,要求企业进行强制性职业病医疗保险,一旦出现职业病症状,由保险公司提供医疗保障补助;其次,对从事容易引发职业病岗位的员工,定期组织强制性体检,尽早发现问题,加以有效治疗。同时还建立一个职业病防治基金,吸收社会捐助,重点解决职业病易发、高发和困难企业的职业病患者医疗救助。
 
    全国政协委员 谷常生

    谷常生建议:应把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劳动卫生与生命安全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进步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努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加快在高危行业建立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各级政府牵头,建立健全有关部门沟通磋商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和生产技能。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 杨伟程

    杨伟程认为,应尽快建立职业病诊断和救治基金,完善职业病快速诊断制度,以保证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救治。

    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职工的职业病与己无关的,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认定结果;细化职业病的分级与鉴定标准,在诉讼中,把职业病的认定纳入司法鉴定,由当事人选定、法院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强化职业病监察,对存在职业病危害性的岗位,实行强制性职业体检制度;完善相关的控告申诉机制和追惩机制,明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文章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加入收藏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张海超:“我都把胸开了,谁还敢
    对于矽肺是否向患者发表的商榷
    开胸验肺农民工被认定工伤
    煤矿工人历经9轮检查确诊患尘肺病
    河北兴隆县王丽君:难道我也要开
    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
    建立完善职业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职业病防治 增强保护意识
    漫漫维权路 —鞋厂女工中毒后的遭
    解读:职业病及其认定条件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劳动保护》杂志社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京ICP备11028188号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效果最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