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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矽肺是否向患者发表的商榷           ★★★
 
对于矽肺是否向患者发表的商榷
作者:张立兴 施…   文章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12 11:19:32
 

 

  摘自《劳动保护通讯》1957年第19期

  《劳动保护通讯》1956年第21期刊登了题为《充分动员起来,积极防治矽肺病》的一篇社论,社论中批判了目前不少企业的管理干部与劳动保护干部忽视矽肺的防治工作“重伤不重病”的错误思想。着重指出,防止矽肺的发生是完全可能的,我们应该向产生粉尘厂矿的工人们,开展防治矽肺病的宣传教育工作。社论根据某些厂矿防治矽肺的经验,提出了几项防治矽肺的工作原则……我们认为这些都是正确的。

  但社论中也提到“对待矽肺病人,我们某些干部还有一些错误的作法,对患矽肺病的工人的病况实行严格‘保密’……,这种‘保密’的办法是要不得的,事实上这是一种欺骗蒙蔽行为,‘保密’而让患矽肺的工人依旧像好人一样工作难道不会加重他的病症吗?正确的做法是要把实际的情况告诉病人,对他给以适当照顾,解除他的恐惧。”对于这个问题,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体会不同,有不同的看法,愿提出来和大家共同讨论。

  矽肺的临床经过较复杂,一般可以呈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急性经过,患者工龄较短即发生矽肺,并在较短期间内,病情急剧进展,虽然一经发现在早期矽肺时即脱离粉尘车间和进行疗养,但仍不能阻止其发展。这类患者一般常见于年轻工人。另一种是慢性经过,常具有很长的工龄,20~30年才发生较轻的矽肺,并在很长的期间内,矽肺进展的很慢或无改变,这类患者即使在原车间工作不脱离粉尘的情况下,矽肺同样发展很缓慢或无改变。根据临床的经过,处理矽肺患者的原则,不仅要考虑各期矽肺处理的不同,而且应考虑到患者的年龄、工龄、个体代偿机能的不同,以及临床的经过急性或慢性。目前对于矽肺在治疗上,还没有特效药物及特效疗法,只有一般的对症治疗。

  我们认为,将矽肺实际情况告诉了病人,势必造成精神上的严重打击,增加了悲观失望,虽然尽了一切的努力,向矽肺工人解说,但效果不大。如某厂一名工人,患Ⅱ期矽肺,在患者未了解自己患矽肺前,一般自觉症状很少,食欲睡眠尚佳。有一天,有人告诉他说,你患的是矽肺,讲话的语气还比较婉转,当时该工人马上大哭起来,说我的一生完了,虽然再次解说,均不听,后来患者失眠了,食欲也不佳,由于生活不规律,身体低抗力下降,促使矽肺病发展,并且并发了合并症。

  将矽肺实际病况告诉病人,在效果上我们体会是没有很多好处的。并且也违反了先进的医疗保护制度。从矽肺处理上,对于一些患者也是不必要告诉的。如患者年龄已经很大,工龄较长,工作技术很熟悉,发生了早期矽肺,在医生的严密观察下,完全可以留在原车间继续工作,不必要把病况告诉患者,以免引起精神上的波动。对于一些患矽肺病的工人,由于矽肺病的发展,而需要进行疗养时,可以慎重解释,根据患者思想情况,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宣传诊断。如患者经解释后精神紧张,一般还是不告诉患者。

  实际在医疗工作中,医务人员对于某些疾病的病情,往往是不告诉病人的,目的是避免精神上刺激,如像恶性肿瘤等病患。

  不告诉患者实际病况,绝不等于不积极采取一些医疗保健措施及预防办法。在我们所管理的两个工厂,就是这样。我们把矽肺的情况告诉工厂领导,并和防疫站取得联系,积极对该厂行进防尘措施,并对所有工人及患者采取医疗预防措施。

  从医务人员角度来看,我们认为这不是一种欺骗蒙蔽行为,当然与以往资本家那种对工人的欺骗蒙蔽行为,更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假如有的厂矿企业真像社论中谈的“为了‘保密’而让患矽肺的工人依旧像好人一样工作”,我们觉得这是非常不正确的,而且这也是与医疗保护制度的精神相违反的。

  向矽肺患者不发表矽肺病况,但不等于不宣传这个疾病的有关的一般知识和发挥工人们的智慧以共同想办法预防矽肺的发生。

  以上的看法很不成熟,提出来商榷,以引起大家对此问题的重视。

文章录入:摆渡船夫    责任编辑:摆渡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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