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代表:杜绝工程假监理应修改三部法
梁慧星代表日常工作非常繁忙。两会期间,记者多次到他所在的四川代表团驻地联系采访他,都无功而返。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一天上午小组会后午饭前,终于用一个小时的间隙,采访了这位著名的民法学专家。
“豆腐渣工程”危害严重
采访话题从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开始。
“这部十分重要的民事领域基本法的草案,缺少一方面内容,就是在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中,没有监理人与施工人就建筑物垮塌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梁慧星代表说话开门见山。
时至今日,许多人对发生在2007年8月13日的湖南湘西自治州凤凰县在建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记忆犹新。这起事故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权威部门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湖南省有关部门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24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湖南省交通厅、湘西自治州政府相关负责人,省、州公路局和省路桥集团公司以及设计、监理、质监等单位的32名责任人,也被给予政纪、党纪处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物及桥梁、堤坝、道路、隧道等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制造出的‘豆腐渣工程’,导致垮塌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事件层出不穷。”梁慧星代表谈及这些事故痛心疾首。
梁慧星代表曾参加过全国人大的考察组赴一些地方实地考察。考察中发现的一些“豆腐渣工程”给他留下深刻印象,他开始从立法方面进行思索。
“只要确保建筑施工质量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就可以尽量减少乃至杜绝‘豆腐渣工程’,从而挽救千千万万人的生命。”梁慧星代表说。
立法重点应放监理人身上
梁慧星代表给记者拿出一份他在两会期间提交的一份建议———《关于明文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人与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建议》。
为什么要把防止“豆腐渣工程”的立法重点放在监理人身上?
“确保建筑物符合安全标准,尽量减少乃至杜绝‘豆腐渣工程’,关键在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梁慧星代表解释说。
“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虽已颁行十数年,但各种形式的‘假招标’严重存在,难于确保最终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公司、工程队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资质。”梁慧星代表说,现行合同法虽已规定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也已实行多年,但遗憾的是,合同法并未规定监理人与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在实践中,监理人往往由承担该工程施工的建筑公司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担任,导致监理人不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甚至沦为施工队偷工减料、制造“豆腐渣工程”的“帮凶”。
应同时修改三部法
“要确保建筑物符合安全标准,减少乃至杜绝‘豆腐渣工程’,一定要先杜绝‘假招标’和‘假监理’,尤其要杜绝‘假监理’!”梁慧星代表口气十分严厉。
“只有杜绝了‘假监理’,监理人都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即使不具技术资质的工程队凭借‘假招标’承揽了工程施工,或者承包人在施工中故意偷工减料,也不可能通过工程监理这一关,最终可能防止‘豆腐渣工程’。”梁慧星代表说,避免监理人成为施工队制造“豆腐渣工程”的“帮凶”,真正发挥监理制度的功能,要同时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行政管理法三方面采取严格措施:
在有关行政管理法规中,要严格监理人的资质要求,禁绝建筑公司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监理公司,禁绝建筑公司持有监理公司的股份,禁绝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公司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担任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人。
修改现行合同法,在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增设一条明文规定监理人与施工人就工程质量瑕疵承担连带责任。增加的条文如下: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因施工原因致使建设工程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情形,监理人应当与承包人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一章中,增设专条,明文规定监理人与施工人就建筑物垮塌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条文如下:因设计、施工的原因使建筑物及桥梁、堤坝、道路、隧道等构筑物存在缺陷,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但设计人证明其设计符合国家规定安全标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华博雅委员:应对建设单位进行职业卫生审查
“《职业病防治法》强调对职业病危害实行源头控制,即对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要进行预评价和卫生审查,对竣工项目要进行职业病防护效果评价和验收。但是,目前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业主认可或明确的前期审批部门是环保、安全、消防三大块,职业卫生审查基本上是空白。”
无锡市副市长、民建江苏省委副主委华博雅委员在提案里直言不讳。她认为,这实际造成了很多项目未经卫生学评价和审查即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为日后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埋下了隐患。
“尤其是近年来部分盲目招商引资的企业,生产不稳定,劳动者流动性大,生产工艺落后,职业病保障机制基本属于空白,已经成为职业病高发地带,大量在这些企业工作的进城务工农民成为职业病高发人群。”华博雅委员建议,应严格贯彻职业卫生前置制度,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核同意的,不得立项。对于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做到职业病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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