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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热议安全工作

11届人大二次会议现场

徐安代表:重大事故检察机关应第一时间介入

“依法查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渎职犯罪……”3月10日下午,曹建明检察长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谈到了2009年检察工作的主要安排。此前一天,吴邦国委员长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在今年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案件检察工作的报告。同是在9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提交了《加大对民生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查办力度的建议》。

  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211件,在依法承担查处渎职犯罪工作并取得诸多成绩的同时,也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一些重大事故虽然影响大,但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相对较迟,结果关键证据灭失,错过办案的有利时机;现行法律对渎职犯罪的量刑过低,适用不起诉、缓刑比例过高;目前社会上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些人认为渎职犯罪责任人‘没有将利益装入自己口袋’,有些地方负责人甚至以工作失误、改革代价为理由,为责任人开脱。”徐安说。

  如何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更加关注和保障民生?徐安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在立法层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徐安说:“建议修改条例,明确规定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参与调查,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情况主动介入调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

  同时,建议适时修改法律,增设新的罪名,降低渎职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处罚力度。

  打击渎职犯罪,需要形成合力。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这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渎职犯罪线索。徐安建议,由国务院与“两高”联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设,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同步监督。

  “还要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渎职犯罪危害性的认知程度,形成有利于打击渎职犯罪的社会环境。”徐安认为这不仅能够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也是一种有效的预防。(来源:检察日报)

13名委员联名建议完善工伤保险立法及制度

鉴于劳动者遭受工伤意外和患有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程序过多、时间过长,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逃避法律责任的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广东省人民医院副院长王启仪、暨南大学文学院院长陈伟明、江西省政协副主席郑小燕等13名全国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上联名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提案》。

针对目前的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委员们指出,工伤保险制度的滞后、部分企业不负责任等原因,使工伤者和职业病患者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造成了劳资关系的紧张。虽然国务院颁发了《工伤保险条例》,但它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其约束力远不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尽管许多省市有地方性立法,但是全国统一的强制性的《工伤保险法》至今没有出台。由于没有强制性工伤保险立法,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还较窄,工伤保险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据委员们调查了解,目前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约有1.15亿人,但往往相当一部分工伤事故高发的企业和有职业危害的高风险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使工伤者和职业病患者无法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另外,由于工伤保险是在工伤和职业病认定后才给予支付赔偿的,在工伤和职业病认定前所有的治疗、申请和鉴定费用都要先由劳动者个人支付,这对低收入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经济负担。因此,即便参保,也有部分工伤者和职业病患者因经济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所以委员们建议,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立法,贯彻工伤预防和治疗康复以及经济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积极的工伤保险措施。例如,规范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针对不同的行业测算出合理的风险度,再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缴费率,以制度来鼓励企业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相结合,实行预付制度,即在工伤和职业病认定前,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劳工者治疗情况先支付一定的治疗费用,劳动者被确定为工伤或职业病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在康复措施上,除了必要的伤病治疗外,应加强职业康复服务,建立起各种职业康复中心,以帮助工伤者和职业病患者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或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使其再就业。(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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