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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通风净化(作废)

【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

【发 文 号】:GB 6515-86

【颁布日期】:198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1987年4月1日

【标  题】: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通风净化(作废)

1 总则

1.1 为防止有害物质的危害,使涂漆作业劳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促进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涂漆工艺的通风净化。桥梁、建筑物外部、大型储罐、船舶等大型构件的室外涂漆工艺的通风净化,可参照本规程。

1.3 放散有害物质的涂漆工艺,应采取通风净化、个人防护等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1.4 涂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1.5 为防止气体、烟、尘等有害物质在室内扩散,应首先采用局部排风。当不可能采用局部排风或采用局部排风仍达不到tj36-79规定要求时,应采用全面通风换气。

1.6 排风系统排出的含有害气体、烟、尘等的污染物,当影响车间四周环境或附近居民生活区的空气质量时,应采取净化处理、回收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再向大气排放,使之符合tj36-79规定要求。

1.7 涂漆作业开始应先开风机,后启动喷涂设备。当通风系统停止或失灵时,自动控制装置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向操作人员发出信号。工作结束,应先关闭喷涂设备,后关风机。

1.8 工业企业可根据工艺条件和污染状况选择采用本规程列举的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或液体吸收等化措施,以保证车间内和四周环境的空气质量符合本规程1.4和1.6条的规定要求。

1.9 在通风净化设备系统中,易燃易爆的气体、蒸气的浓度不得超过爆炸下限浓度的25%。

2 局部排风

2.1 涂漆作业的局部排风系统,必须设置去除漆雾的装置。

2.2 局部排风的排风罩,应符合下述要求: 

a. 排风罩应设置在有害物质的污染源处; 

b. 排风罩罩口吸风方向应使有害物质不经过操作者的呼吸带;

c. 排风罩的形式和大小应根据所排出有机气体和蒸气的挥发性、比重以及涂漆的作业方法而定。

2.3 涂漆车间散发有物质的工艺设备,当无法采用密闭或半密闭的装置时,根据生产条件和通风效果,可分别采用侧吸罩、伞形罩、吹吸式排风罩或槽边排风罩。

2.4 涂漆车间经常排出有害气体的机械排风系统,为在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时仍能继续排出有害气体,应设置旁通排风管。

2.5 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涂漆等工作时,应设置移动式送风的排风装置,有害气体的气流必须避免流经操作者的呼吸带。

3 喷漆室通风

3.1 喷漆作业应在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的喷漆室内进行。

3.2 喷漆室的气流组织应合理,不宜形成死角和涡流。

3.3 喷涂中、小工件的旁侧抽风喷漆室应设置有旋转工件的装置,以利操作者对工件各方面进行喷涂而不受漆雾喷逸的影响。

3.4 采用底部排风顶部送风的喷漆室,喷涂高大工件时,应使用登高工具,其高度应保证操作者呼吸带不受有害物质污染。

3.5 喷涂带沟槽工件,宜使用长柄喷枪,使操作者的呼吸带不处于发生漆雾区域。

3.6 喷漆室的控制风速建议采用下表规定:

喷漆室的控制风速
 
												
														
														
														
														
												
												
												
										

 

操 作 条 件

 

(工件完全在室内) 

 

干 扰 气 流

 

m/s

 

控制风速设计值

 

m/s

 

 

静电喷漆或自动无空气喷漆

 

(室内无人) 

 

忽略不计 

 

大型喷漆室  0.25

 

中、小型喷漆室 0.50

 

 

手 动 喷 漆

 

0.25

 

大型喷漆室  0.50

 

中、小型喷漆室 0.75

 

 

手 动 喷 漆

 

0.50以下

 

大型喷漆室  0.75

 

中、小型喷漆室 1.00

 

 

 

		

注:① 控制风速系指喷漆室内气流的断面风速。

② 喷涂汽车、货车的喷漆室为大型;喷涂水泵、风机等的喷漆室为中、小型。

③ 干扰气流系指影响控制风速的穿堂风或其他送风、排风系统产生的气流。

3.7 喷涂含铅或铬等涂料时,喷漆室的控制风速应为1.0-1.2m/s。

4 喷粉室通风

4.1 粉末喷涂应在专门喷粉室进行,操作者在室外操作。

4.2 喷粉室宜为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必须配置粉尘净化回收装置。回收装置的除尘效率要求保证不污染周围环境。

4.3 粉尘净化回收装置的出粉口,应采取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以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符合tj 36-79规定。

4.4 喷粉室的排风管道的吸风口尽可能与粉尘放散时的流动方向一致。

4.5 喷粉室开口处的风速建议为0.3-0.6m/s。

4.6 设置喷粉室的车间,必须将喷粉室与其他设备系统隔开、围封,以防止干扰气流的影响。

4.7 喷粉室和粉尘净化回收装置均应设置泄压装置,泄压口应引向屋顶或无人通过的方向。

4.8 喷粉室和输送道的内壁应光滑,输送管应有倾斜度,并具有足够的风束速,以避免粉尘聚集。

4.9 喷粉室、粉尘净化回收装置、静电粉末喷枪以及管道系统应经常检查和清理。

5 全面排风

5.1 当涂漆工艺和设备不固定,无法采用局部排风时,应采用全面排风。

5.2 特殊情况下,大面积涂漆作业,因散发面广,应采用有组织的全面排风,使操作者不处于污染气流中。

5.3 涂料调配室应采用局部排风,如受条件限制无法采用局部排风时,可采用全面排风。

5.4 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乙酸酯类)的蒸气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容许深度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

5.5 散入涂漆车间的有害气体量,在没有工艺设计资料或不可能用计算方法求得时,全面通风所需的换气量可根据类似车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房间的换气次数确 定。

5.6 涂漆车间全面排风系统排出有害气体及蒸气时,其吸风口应设在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全面排风系统气流组织的流向应避免使有害物质流经操作者的呼吸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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