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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作废)

【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 文 号】:GB14443-1993

【颁布日期】:1993年6月10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

【标  题】: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作废)

 

6 安装

 

 6.1 靠近涂漆区安装烘干室时,应按GB 6514第8.2条要求设置车间通风系统。

 

 6.2 当烘干室排气管道必须穿过有可燃材料组成的墙壁或屋面时,管道必须用非燃材料绝热。

 

 6.3 排气管道的设置应便于清理其中的可燃沉积物。

 

 6.4 离地面2m以内的高温物体(超过70℃)应加防护措施,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6.5 可燃气体浓度取样管道的内壁温度不得低于被检测气体的凝结温度。

 

 6.6 烘干室泄压装置的泄压面不应朝向工人操作区域设置。

 

 6.7 烘干室四周和顶部应留有安装、检测和维修的活动空间。

 

7 安全运行及维修

 

 7.1 使用烘干室时,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在设备附近醒目位置。

 

 7.2 烘干室用户应根据制造厂提出的使用说明书制订设备维护制度,并定期检修。

 

 7.3 烘干室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操作。

 

 7.4 烘干室启动前应做预通风,预通风排气体积不应少于烘干室容积的4倍。预通风结束后,才允许启动加热器。

 

 7.5 烘干室电加热器关闭5--10min后,方可关闭循环风机或排气风机。

 

 7.6 烘干室因故障自动切断热源后,必须认真检查设备,在确认故障已经排除时,方可重新启动运行。

 

 7.7 烘干室内部应保持清洁,随时清除室内漆渣和定期清除排气管内沉积物,以避免可燃物自燃引起的火灾。

 

8 废气处理

 

 8.1 烘干室排出的废气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

 

 8.2 烘干室废气净化系统的安全要求,应参照GB 6515中的有关规定。符合TJ 36的要求。

 

9 防火

 

 9.1 烘干易燃材料(如纸、布及塑料等)涂装件时,烘干室应采取预防工件着火的可靠措施,并配备可靠的灭火装置。

 

 9.2 大型烘干室的排气管道上应设防火阀,当洪干室内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关闭阀门,同时使循环风机和排气风机自动停止工作。

 

 9.3 严禁烘干室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4 烘干室附近应按照GBJ 140设置扑救火灾的消防器材。

 

10 设计

 

 10.1 涂层烘干室的设计单位应符合GB 7691第4.1.1条要求。

 

 10.2 设计文件应包括如下安全数据:

 

  烘干室工作容积        m3

 

  加热功率(电,煤气,燃油) kW,m3/h, kg/h

 

  最高容许温度 ℃

 

  烘干室装载量(连续式) kg/h

 

        (间歇式) kg/次

 

  溶剂名称

 

  最大溶剂量(连续式) kg/h

 

       (间歇式) kg/次

 

  新鲜空气量(20℃) m3/h

 

11 出厂

 

 11.1 烘干室出厂时必须附有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中应注明有关安全技术内容。

 

 11.2 烘干室上应有注明安全技术数据的铭牌,以便核查设备安全性能,其内容详见附录B(补充件)。

 

 11.3 烘干室交付使用前,应进行设备安全性能检测。安全性能检测内容为:

 

  a. 铭牌规定的新鲜空气量;

 

  b. 第5.2.3.2及5.8.2条规定的绝缘电阻及接地电阻;

 

  c. 第5.10.2条规定的噪声控制要求;

 

  d. 浓度报警顺(或控制器)、温度控制器及火焰监测器等仪表的校验;

 

  e. 其他应检测项目。

 

12 使用

 

 12.1 烘干室用户应根据设计单位及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内容为:

 

  a. 装载量及溶剂是否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b. 安全装置(如控制及报警系统、泄压装置等)的有效性检查;

 

  c. 其他应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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