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 文 号】:GB14443-1993
【颁布日期】:1993年6月10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
【标 题】: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作废)
4.1 烘干室内部及周围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类别、等级和范围,应按第4.2-4.6条规定确定。
4.2 烘干室内工件涂层在干燥、固化过程中释放易燃、可燃蒸气或气体时,其工作空间应为爆炸危险区,符合第5章结构要求时为2区。
4.3 粉末涂料涂层熔融、固化用的烘干室,其工作空间应为爆炸危险区,等级为11区。但当熔融、固化过程中释放大量易燃和可燃气体时,其工作空间则按第4.2条确定爆炸危险区。
4.4 符合第4.2条或4.3条规定的烘干室,其装料门的水平和垂直方向3m范围内,应为爆炸危险区,该区的类别和等级与烘干室工作空间相同。
4.5 烘干室周围的地坑与爆炸危险区连通时,其爆炸危险区的划分应按GBJ 58中有关规定确定。
4.6 设置在非爆炸危险区的烘干室,除按第4.4及4.5条确定为爆炸危险区的部位外,烘干室周围的其他区域均为非爆炸危险区。
5 结构
5.1 安全通风
5.1.1 在烘干过程中,烘干室内含有挥发的溶剂或悬浮的粉末时,烘干室须设置安全通风装置。
5.1.2 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最高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值的25%。空气中粉末最大含量不应超过爆炸下限浓度的50%。
5.1.3 各种类型及工作温度的烘干室,应按表1选取烘干室内可燃气体爆炸下限计算值:
表1
烘干室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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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温度<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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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温度≥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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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爆炸下限计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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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式
连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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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室温时爆炸下限值
取室温时爆炸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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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室温时爆炸下限值/1.4
取室温时爆炸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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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溶剂型涂料涂层烘干室可按附录A(补充件)的计算方法确定安全通风所需的新鲜空气量。
5.1.5 当确定安全通风所需的新鲜空气量时,应用带入烘干室内溶剂量的实测值。当已有经验数据时,也可用估算法确定带入烘干室的溶剂量。
5.1.6 烘干室内排气口位置应设在可燃气体浓度最高的区域。
5.1.7 每台烘干室宜单独设置废气排放管道,不宜与其他设备共用排放管道。
5.1.8 多区的烘干室,允许设一个废气排放总管,但烘干室在各种工作状态下,各支管的排气量不得低于设计值。
5.1.9 烘干室的安全通风系统不宜使用自然通风。
5.1.10 排气管道上装设余热回收换热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凝结物堵塞废气排气系统。
5.1.11 排气管道和检修口应保持良好的气密性。
5.2 加热系统
5.2.1 加热器表面温度
5.2.1.1 间歇式烘干室,当设置不同的安全设备时,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a. 未设置第5.4.2条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的80%;
b. 设置第5.4.2条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的引燃温度;
c. 除设置第5.4.2条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外,安全通风系统的排气使用专用风机并与加热系统联锁的情况下,加热器表面温度允许超过工件涂层溶剂的引燃温度。
5.2.1.2 连续式烘干室的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的引燃温度,但具有下列安全措施之一者除外:
a. 设置第5.4.2条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
b. 开敞面积大的辐射加热烘干室,采取不使爆炸性气体积聚的有效通风措施,能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及设备故障和误操作的非正常工作时,工作空间的气体都不形成爆炸浓度。
5.2.2 加热器设置
5.2.2.1 不得使涂料滴落在加热器表面上。
5.2.2.2 烘干室内宜使用有足够强度的加热器,如使用易碎加热元件,室内应有防护装置,防止因机械损伤引起的火灾及触电事故。
5.2.3 电加热系统
5.2.3.1 烘干室工作区使用裸露电阻丝(带)做为加热元件时,应加防护措施,防止电气短路。
5.2.3.2 电加热器与金属支架间应有良好电气绝缘,其常温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 5.2.3.3 电加热器与导线的连接须保证良好接
5.2.4 燃油及燃气加热系统
5.2.4.1 燃料供给系统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
5.2.4.2 燃烧装置应符合工业用火焰炉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5.2.4.3 烘干室宜使用间接燃烧加热系统。但在符合第5.2.4.4条规定情况下,也可使用直接燃烧加热系统。
5.2.4.4 当使用直接燃烧加热系统时,烘干室必须设置空气循环系统,循环空气流量应符合第5.3.2条要求。如使用自动点火系统,则燃烧装置应安装火焰监测器,并使燃烧器熄火时能自动切断该燃烧器的燃料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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