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 文 号】:GB14443-1993
【颁布日期】:1993年6月10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
【标 题】: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作废)
5.3 空气循环系统
5.3.1 烘干室设置空气循环系统时,应使室内的可燃气体不产生积聚。
5.3.2 直接燃烧加热的烘干室,其空气循环系统的体积流量应不少于加热系统燃烧产物体积流量的10倍。
5.4 控制与联锁
5.4.1 烘干室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
5.4.2 需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烘干室,宜优先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直接监测爆炸危险浓度;也可使用设备的故障监测装置,间接地进行监测。每种情况均应与加热系统联锁。
5.4.3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浓度及联锁浓度,应设定在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内。烘干室在这种情况下运行时,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允许高于爆炸下限的25%。
5.4.4 烘干室控制系统的联锁,开机时应使循环风机及排气风机启动后,才能继续启动加热系统及工件输送系统;相反,停机时应使加热系统和工件输送系统关闭后,才能继续停止风机运行。
5.5 调节阀
5.5.1 烘干室内使用空气流量调节阀时,在系统的正常调节范围内,应使安全通风系统能达到所需的风量。
5.5.2 烘干室的安全通风系统使用调节阀时,应设置阀门最小安全开度的限位装置。
5.6 泄压设施
5.6.1 烘干室宜设置泄压装置。
5.6.2 每立方米烘干室工作容积宜设置0.05--0.22m2的泄压面积。
5.6.3 泄压装置移动部分的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大于12.5kg/m2。
5.6.4 低结构强度的大型烘干室可利用设备上的开口、侧门及靠自重封严的轻型保温顶做为泄压面积。
5.7 风机与电机
5.7.1 空气循环及排气系统中所使用的风机,必须设有防止火花产生的可靠措施。
5.7.2 烘干室使用的电动机,如设置在第4章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区内,则应按GB58规定选用防爆型;如设置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表2要求:
表2
烘干室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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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等级(按GB 4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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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溶剂型涂料涂层
烘干粉末涂料涂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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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44
IP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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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电气设备
5.8.1 烘干室应设置静电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Ω。
5.8.2 装有电器设备的烘干室,其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金属外壳的各部件之间,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
5.8.3 烘干室内部电气导线应有耐温绝缘层。
5.8.4 烘干室外部电气接线端应在防护罩。
5.8.5 烘干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J 58的规定。
5.9 材料
5.9.1 烘干室室体及其保温层均须使用非燃材料制造。
5.9.2 烘干室应有良好保温层,外壁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温15℃。
5.9.3 燃烧装置与烘干室之间的连接管道应使用非燃材料绝热,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70℃。
5.10 噪声控制
5.10.1 烘干室的附属设备宜采用低噪声产品。
5.10.2 设备的整体设计应使工人操作区噪声符合GBJ 87的规定。
5.11 其他
5.11.1 人工装挂工件的大型间歇式烘干室,应设置安全门或室内发讯机构,防止误将作人员关在室内。
5.11.2 喷漆室内不得设置加热装置兼作烘干室。对于能保证下列各项要求的特殊设备,允许交替地进行喷漆及烘干作业:
a. 设备内部残留的漆渣能随时清理干净;
b. 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导线不接触漆雾;
c. 烘干室工作温度不超过60℃时;
d. 通风和加热系统分别符合第5.1.2条和5.2.1.1a条的规定。
5.11.3 距地面2m以上的操作及维修平台,周围应安装防护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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