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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放管路自动阻爆灭火装置技术条件MT/T720—1997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T720—1997

【颁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8—07—01

【标  题】:瓦斯抽放管路自动阻爆灭火装置技术条件MT/T720—1997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

 

7.1.1.1 产品标志应清晰,字迹符号应正确、清楚;控制柜明显处应有铭牌和“MA”标志。

 

7.1.1.2 装置及各部件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a)名称及型号;

 

b)制造厂名;

 

c)防爆标志及防爆合格证号;

 

d)安全标志及编号;

 

c)连接标志及编号;

 

f)产品编号;

 

g)出厂日期。

 

7.1.2 包装标志

 

7.1,2.1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7.1.2.2 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 6388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用木质包装箱包装。

 

7.2.2 包装箱内应有防潮防震措施。

 

7.2.3 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a)装箱单(含随机配件);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7.3 运输

 

7.3.1 产品适用于公路、铁路、海运或航空运输。

 

7.3.2 运输中应避免强烈震动冲击。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无酸、碱、盐,通风良好的库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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