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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旋式局部通风机技术条件MT755—1997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755—1997

【颁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8—06—01

【标  题】:对旋式局部通风机技术条件MT755—1997

4.3.11

 

5.2.5.4

 

*

 

*

 

16

 

叶轮超速

 

4.3.12

 

5.2.5.5

 

 

*

 

 

1 表中“○”表示应进行检验的项目。

 

2 表中“△”表示应进行抽检的项目。

 

3 带“*”的检验项目是指对旋式通风机的叶轮部件。

 

4 抽出式对旋通风机检验项目为静压和静压效率。

 

 

6.2 出厂检验:

 

6.2.1 对旋式通风机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发给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2 每台对旋式通风机应按本标准6.1.2条表4所列出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6.2.3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本标准6.1.2条表4所列的抽检项目进行抽样检验。每10台产品应抽检1台(不足10台按10台计)。若检验结果有1项不合格,则应查找原因进行返修,然后加倍抽样检验。若仍然不合格,则应对该批对旋式通风机逐台进行上述项目检验。

 

6.3 型式检验:

 

6.3.1 按本标准6.1.2条表4所列型式检验项目进行。

 

6.3.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成批生产时,每2年进行1次;

 

d)产品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3 抽样

 

批量生产的产品,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T 10111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样本应不少于2台。样品应不少于2台。上级或技术监督部门的抽样方案,由上级或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6.3.4 判定原则

 

根据抽样检验结果,若主要检验项目(风量、全压(静压)、效率、噪声、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电动机定子绕组冷态绝缘电阻、抽出式对旋通风机径向间隙、抽出式对旋通风机隔流腔压力、振动速度有效值)有1项不合格或一般检验项目(外观、压入式对旋通风机径向间隙、机械运转、叶轮动平衡品质、叶轮超速等)有2项不合格。则应另取1台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6.4 对旋式通风机新产品应由国家煤矿防尘通风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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