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755—1997
【颁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8—06—01
【标 题】:对旋式局部通风机技术条件MT755—1997
4.3.8.2 对旋式通风机应有稳定的空气动力性能。在工作区域内,其性能曲线应平滑。
4.3.8.3 压入式对旋通风机的最高全压效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压入式对旋通风机的最高全压效率
机号
No
|
全压效率
%
|
≤No 5.0
|
≥75
|
>No 5.0
|
≥80
|
4.3.8.4 抽出式对旋通风机其静压效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抽出式对旋通风机的静压效率
机号
No
|
静 压 效 率
%
|
≤No 5.0
|
≥60
|
>No 5.0
|
≥65
|
4.3.8.5 在额定转速下,在经济工作区域内,批量生产的对旋式通风机的实测空气动力性能曲线与产品说明书或企业标准给定的性能曲线对比,应符合下述规定:
a)在规定的流量下,所对应的全压或静压偏差为±8%;
b)压入式对旋通风机全压效率偏差不得低于其对应点效率的5%;抽出式对旋通风机静压效率偏差不得低于其对应点效率3%。
4.3.9 对旋式通风机应进行噪声测量,绘制A声级噪声特性曲线,并在产品说明书和企业标准中标出在最高效率工况点时出口部位的比A声级LSA和机壳噪声的平均A声级LA。其在最高效率工况点的比A声级LSA应符合下述规定:
a)当机号小于或等于No5.0时,LSA≤30dB;
b)当机号大于No5.0时,LSA≤25dB。
4.3.10 对旋式通风机在自由进出气工况运转时的振动速度有效值(均方根速度)应不大于6.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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