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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旋式局部通风机技术条件MT755—1997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755—1997

【颁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8—06—01

【标  题】:对旋式局部通风机技术条件MT755—1997

7.1.1 每台对旋式通风机应在外壳明显部位固定产品铭牌,并有叶轮旋转方向和风流方向标志、凸纹防爆标志“Ex”、安全标志“MA”;接地符号和其他标志。

 

7.1.2 产品铭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其材质应为铜或不锈钢,铭牌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

 

b)产品主要技术参数:风量范围,全压范围,电动机额定功率、额定电压、额定电流、转速,重量等;

 

c)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d)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

 

e)右上方有明显标志“Ex”;

 

f)隔爆标志“dI”,防爆合格证号和安全标志编号;抽出式对旋通风机还应有摩擦火花安全性合格证号;

 

g)电动机接线方式,绝缘等级。

 

7.1.3 标牌上的字迹应清晰、耐久,标牌的固定应牢固、可靠。

 

7.1.4 包装、贮运和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 191和GB/T 6388的有关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了B 2759的要求。

 

7.2.2 包装箱内应附有装入防潮口袋内的下列文件:

 

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7.3 运输和贮存

 

7.3.1 产品运输方式不限,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淋和受潮。

 

7.3.2 产品应贮存在防雨淋、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的地方。

 

7.3.3 在需方遵守产品的保管、使用、安装、运输等规定的条件下,从供方发货之日起1年内,产品确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供方应免费为需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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