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公安部
【发 文 号】:劳矿字[1989]6号
【颁布日期】:1989-6月-16
【实施日期】:1989-6月-16
【标 题】: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
第九章 爆破后检查与盲炮处理
9.1 爆破后检查
9.1.1 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巷道掘进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9.1.2 如果发现盲炮、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9.1.3 经检查和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9.1.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9.2 盲炮处理
9.2.1 处理盲炮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其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派富有爆破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式并禁止进行其它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盲炮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9.2.2 发生盲炮时应在当班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完,应将盲炮情况(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等),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班继续处理。
9.2.3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覆盖封泥起爆。
9.2.4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覆盖2倍以上碎渣;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9.2.5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有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9.2.6 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如能找出起爆网络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沿小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第十章 安全距离
10.1 各种爆破、爆破器材销毁,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确保安全。
10.2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10.2.1 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规定如下:
a.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b.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c.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d.水工隧洞10cm/s;
e.交通隧洞15cm/s;
f.矿山巷道;
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10cm/s;
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20cm/s;
围岩稳定无支护30cm/s;
10.2.2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可按式(1)计算(见附录A)
公式(1)略
表1 爆区不同岩性的K、a值
岩性 K a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 岩石 250-350 1.8-2.0
10.2.3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10.3 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10.3.1 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式(2)略
表2 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m)
1、破碎大块岩矿裸露药包爆破法 400
浅眼爆破法 300
2、浅眼爆破法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
3、浅眼药壶爆破 300
4、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5、深孔药壶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6、浅眼底扩壶 50
7、深孔孔底扩壶 50
8、峒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注:(1)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2)同时起爆或毫秒延期起爆的裸露爆破装药量(包括同时使用的导爆索装药量),不应超过20Kg。
10.3.2 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他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10.4 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10.4.1 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章 爆破器材库及爆破器材管理
11.1 爆破器材库
11.1.1 根据乡镇露天矿场距当地永久性爆破器材库房远及开采条件分散的具体情况,应设置爆破器材贮存室,并经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核登记批准。
11.1.2 贮存室容量的规定(包括导爆索重量)(表3略)
11.1.3 爆破器材贮存室可以是新盖的砖瓦房,允许利用不住人的各种坚固房屋、土窑。雷管库须单设,与贮存室的距离不小于20m。
11.1.4 对爆破器材库房要求:
a.宜采用平房,地面平整无缝;
b.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应涂防火漆,窗门必须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库房门应向外开;
c.宜设简易围墙或铁丝网,其高度不低于2.0m;
d.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设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
e.有雷击危险的地区,库房应设避雷装置;
f.库内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g.设独立的发放间,并兼做守卫室,面积不小于9m2;
h.雷管库必须严密,以杜绝鼠害。
11.1.5 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
b.禁止在货架上迭放雷管;
c.雷管箱距上层货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
d.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20cm;
e.堆放导火索、导爆索以及硝铵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m;
f.库区必须设人守卫,严禁无关人员入库内。
11.1.6 贮存室内只准存放:铵锑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乳化油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等、不允许存放的炸药有:黑索金、梯恩锑、胶质炸药、苦味酸、黑火药、二硝基重氮酚及其它非硝铵类混合炸药。
表4贮存室内爆破器材的允许共有范围(略)
11.1.7 各类爆破器材的贮存必须遵守表4的规定。
11.1.8 爆破器材贮存室的外部距离规定:
a.从贮存室外墙根到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不小于300m;
b.如果被保护的对象改变时,应铵300m乘以各种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加以修正。
表5各种被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略)
11.1.9 爆破器材的收发遵守下列规定:
a.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b.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c.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入库或发放使用;
d.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1.2 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的规定。
11.2.1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11.2.2 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
11.2.3 深孔爆破或峒室爆破时,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
11.2.4 雷管及起爆体不得和炸药放在一起,相距不小于25m。
11.2.5 爆破器材堆放点100m范围内严禁烟火,并标设醒目的警示牌。
第十二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12.1 各乡镇露天矿用爆破器材的外部运输,一般应由有关部门负责。
12.2 如果该矿具有运输能力,在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运输,并遵守运输的有关规定。
12.3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爆破器材。
12.4 装卸与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禁止爆破器材与其他货物混装;
b.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c.严禁摩擦、撞击、抛卸爆破器材;
d.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以及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e.爆存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f.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层;
g.装卸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h.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乘车;
i.应持有公安局填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车辆应挂有危险标志,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j.雷雨天及暴风雨天禁止装卸爆存器材,并尽量在白天进行。
12.5 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出车前,汽车主管负责人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标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
b.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c.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应减半;
d.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间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e.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f.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12.6 满足下列条件,允许用拖拉机、三轮车牵引的车厢运输硝铵类炸药。
a.拖拉机或机动三轮车应设有可靠防火星装置;
b.拖拉机或机动三轮车的刹车装置灵敏可靠;
c.装载高度不超过车厢边缘,装载量不超过正常载重量的一半,并罩以安全网;
d.行驶速度,能见度好的情况下,拖拉机与三轮车的时速不得超过10Km/h,能见度差时减半;
e.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拖拉机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100m。
12.7 用畜力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经过训练的牲口;
b.车辆要安装制动闸,运输雷管时车辆要有防震装置;
c.爆破器材装载高度不超过车厢边缘,装载量不超过正常载量的一半; d.在平坦道路上运输时两辆畜力车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上下山时不小于100m;
e.车上的爆破器材要捆牢。
12.8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夜间或峒室巷道搬运爆破器材,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b.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里;
c.领取爆破器材后,应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扔乱放;
d.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和行走;
e.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搬炸药和起爆器材 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 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 二箱(袋)
第十三章 爆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
13.1 爆破器材的检验
13.1.1 检验要求
a.抽测导火索燃烧速度,导火索燃烧速度必须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
b.用雷管起爆合格的导爆索和2#岩石(硝铵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说明雷管的起爆能力不符合要求
;
c.用合格的雷管起爆导爆索和2#岩石(硝铵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则说明该导爆索和炸药不符合要求;
d.用电雷管或毫秒延期雷管的单位,应购买必要的检测仪表(205线路电桥,雷管参数测定仪)以检测雷管的质量。
13.1.2 检验工作应由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13.1.3 性能检测工作,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13.2 对不合格的爆破器材返库销毁的规定。
13.2.1 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乡镇露天矿山不准自行销毁,不准再加工使用。
13.2.2 确认为不合格的爆破器材,应退回原发单位。由原发单位按销毁爆破器材的规定,组织爆破人员销毁。(原发单位指当地永久库房管理部门或主管供应部门)。
13.2.3 退回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退回的器材名称。数量、退回的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公安局。
第十四章 奖惩
14.1 凡认真遵守本规程,在矿山爆破作业和预防爆破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14.2 在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爆破材料中,对违反本规程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收缴有关证件,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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