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

【颁布单位】:公安部

【发 文 号】:劳矿字[1989]6号

【颁布日期】:1989-6月-16

【实施日期】:1989-6月-16

【标  题】: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

关于颁发《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改善乡镇露天矿场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保护矿产资源和企业财产,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我们依据《爆破安全规程》共同制定了《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现颁发执行,并对贯彻实施这个规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局(公司)应组织各乡镇露天矿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本规程。

二、各矿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本规程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如因设备和其他客观原因,对有些条文暂不能执行时,各矿场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附:

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

第一章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乡镇非煤露天矿场的爆破设计、组织、施工和爆破器材运输、贮存与管理,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乡镇非煤露天矿场。

本标准不适用于国营露天矿山和乡镇露天矿山和乡镇露天煤矿。

第二章 引用标准

2.1 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

2.2 (85)冶字第815号《冶金群采矿山安全试行规程》。

第三章 术语

3.1 露天矿场:在敞露的空间里采掘有用矿物的场所,称为露天矿场。  

3.2 乡镇露天矿场:指乡(镇)村集体或个体开办的露天矿场。

第四章 总则

4.1 为加强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乡镇采掘业的发展,防止爆破事故,特制订本规程。

4.2 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织。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本单位无合格人员时,可聘请外单位合格人员兼职。

4.3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4.4 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

4.5 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4.6 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年满十八岁,体检合格;

b.具有初中以上文程度;

c.工作认真负责;

d.按国标GB6722-86爆破员培训大纲要求,经过培训,考试合格。

4.7 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a.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c.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4.8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a.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c.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d.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e.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9 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

a.负责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b.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c.负责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要及时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

d.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f.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4.10爆破员的职责:

a.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遣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c.严格遵守本规程;

d.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

e.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得转让他人或买卖。

第五章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露天爆破按审批的爆破说明书或爆破设计书进行。

峒室爆破、深孔爆破应编定爆破设计书。

裸露爆破、浅眼爆破和扩壶爆破应编写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必须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5.1.2 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时,除了须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外还必须征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和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峒室爆破应有现场指挥。

5.1.3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峒室温度异常;
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e.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f.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g.峒室内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h.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5.1.4 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5.1.5 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

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1.6 在高硫矿床使用硝铵类炸药进行爆破,必须事先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含硫酸铁和亚硫酸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三价和二价铁)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使用硝铵类炸药爆破时,必须清除孔内矿粉;严禁炸药与孔壁直接接触;炸药应包装完好无损;不得用硫矿渣填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时间和炮孔数。

5.1.7 禁止使用硝化甘油炸药。

5.1.8 装药前不准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放在一起。

5.1.9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峒室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峒室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数据校核修正原设计药量,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批准;
c.必须按计算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f.若发现起爆药包(含雷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没而不能轻徽提起时,禁止拔出或硬拉电雷管脚线或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g.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h.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i.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手轻揉,袋装的散药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
j.电爆时,雷管脚线必须短路。

5.1.10 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保证填塞质量,峒室、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1.11 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5.1.12 电雷管不准与电池、电线等电气设备靠近,不得在杂散电流>30mA的地方使用非搞杂散电流的电雷管。

5.1.13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5.1.14 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5.1.15 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5.2 爆破警戒与信号

5.2.1 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2.2 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20m以外,峒室爆破区域 50m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5.2.3 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及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5.2.4 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

应使职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总负责人方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共3页 您在第1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4336个字符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暮秋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或转发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