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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群众监督力量

作者: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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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4月9日签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第6条规定,“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组织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

参与事故查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组织职工群众监督参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特点和优势,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在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作为最基层工会组织的企业工会,应在第一时间将掌握的事故现场情况向所在地工会组织报告,地方工会组织应在1小时内按预测事故等级逐级上报至省(区、市)总工会,特别重大事故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可直接上报至全国总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地方工会应在第一时间按预测事故等级逐级上报至省(区、市)总工会直至全国总工会。报告形式有电话报告、书面报告等。
二是调查事故。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工会要会同相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同时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关注事故是否有瞒报、漏报情况发生,保证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和高效。《工会法》第25条和第26条的相关规定,赋予了工会组织对侵犯职工权益或者工伤事故的调查权力。行使这 一权力的工会组织,包括基层工会和县以上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全国总工会主要参与国务院组建的事故调查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个部门参与调查,全国总工会在事故调查组的作用是,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优势,与其他成员密切配合,本着“四不放过”原则,保证事故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是善后处理。配合企业和政府,做好伤亡职工家属的稳定和安抚工作,保证职工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2005年4月,吉林省蛟河市吉安煤矿在掘进中,违法越界开采防水煤柱,放炮导通原蛟河煤矿采空区积水,水流泄入附近的腾达煤矿,造成腾达煤矿30名矿工死亡。在发生事故前,吉安煤矿的一名矿工已经发现明显透水预兆,并两次报告给矿主,但矿主仍要求继续冒险作业,最终导致惨剧发生。在处理事故时,这名负责操作的矿工也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全国总工会参与这起事故调查的人员与当地检察机关积极交涉,使此事得到了合理的解决,矿工也很满意。由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可以更好地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腾达煤矿事故救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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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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