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关注
5起事故的调查结果公布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中纪委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就当前社会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关于调查时限
会上,记者对5起事故结案时限提出了疑问。李毅中说,这5起事故,分别发生在2005年和2006年,事故处理结果是国务院2007年以来正式批复的,5月10号的新闻发布会,是把它们合在一起来发布,其实它们都是在1个月、2个月,甚至3个月前国务院已经批复了。
刚刚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9条规定,事故调查期限为2个月,经过当地主管政府批准后可以延长2个月,一共是4个月;第32条规定,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特别重大事故应在1个月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再加1个月,最长是2个月。这样合起来,从事故发生到公布结果,最长应该是半年,如果用这个时间衡量,显然这5起事故中有几起超过了时间限定。李毅中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在事故查处中进一步提高效率、加快进度,依法及时地向上级政府提供调查处理报告。
李毅中回答记者提问
2.打击瞒报逃匿
2006年以来,瞒报事故屡屡发生,有记者认为,这与国家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有关。对于这个问题,李毅中表示,“简单地把瞒报、逃匿事故增加的原因归结为安监部门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考核、下达指标,这个说法我不赞成,至少这是一种误解”。
他说,问题的症结在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在于事故处理上失之过宽、失之于软,这是我们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弊端,因此才要重典治乱、依法治安,才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一些事故的责任人和不法业主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可以瞒天过海,事实证明,在群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下,他们没有瞒住,也没能跑掉。在各地政府的积极追查下,案情很快就真相大白了。
今后,政府将加大依法治安力度,打击瞒报、逃匿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对第139条作了补充,已经确定了事故瞒报罪。高检、高法《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对瞒报罪,什么是严重情节、什么是特别严重情节作了司法解释。《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9条,分别对谎报、瞒报、迟报、逃匿加大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2007年3月18日,山西晋城煤矿发生爆炸火灾事故,造成21人死亡,晋城市人民法院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从快从严判决,对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王建军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100万元;矿长、主管副矿长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这说明了我党和政府、司法机关下决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一方面是从严执法,一方面是依靠广大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举报,让瞒报、谎报、逃匿行为无处藏身。
3.打击渎职失职
李毅中表示,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对打击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煤矿非法入股,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以及权钱交易、官商勾结,非常重视,采取了很多措施,已经取得了成效。
第一,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及刚刚出台的《条例》;《刑法修正案(六)》及高检、高法的《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在修订的《煤炭法》《矿山安全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监察部公布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及不久将要出台关于党纪处理的解释。
第二,2006年7月份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高检、高法、司法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近两年来重特大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对全国各省市进行了督查,上述问题已经引起了中纪委、监察部、高检、高法、司法部的高度重视,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第三,2006年,国务院决定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检察院进入事故调查组,无疑提高了事故调查的权威性。我们还要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建立和公安、司法机关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机制,对于移交司法机关以后如何判决、怎么判决,我们会经常定期交换意见,并将最后的判决结果公布于众。
在中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高检、高法、司法部,特别是各省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联合执法的机制下,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力度会越来越大。
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补充,他说,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和处理,特别是严肃处理,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参与其中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一项保证性的措施。
编辑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