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处境令人忧虑
2011年第3期“热点追踪”栏目《发挥煤矿总工安全技术管理核心作用》一文呼吁,应发挥总工程师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此,我深有同感。在企业员工的记忆中,除了知道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矿长)、副总经理(副矿长)外,有几个人能想起还有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这些人?
一般企业领导班子的排序是:党委书记、总经理(矿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副矿长)。少数企业可能会安排总工程师列席参加经理(矿长)办公会,而游走在企业决策层之外的总工程师不在少数。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是由企业一把手的“一支笔”签批,而与主抓安全技术的总工程师几乎无关。少数企业明确总工程师享受副总经理(副矿长)待遇,而大部分企业的总工程师却是排在中层干部之列。然而,这些“有职无权”的总工程师在企业技术管理上,特别是在安全技术管理上的责任却要大得多。
因此,我认为在企业决策层中,应将总工程师排在党委书记、总经理(矿长)之后,使其成为真正有职有权的“第三把手”,而不仅仅是个“摆设”。为有高度责任心、丰富技术管理经验的总工程师搭建一个充分发挥专长的平台,是具有远见的企业决策人应该认真考虑的战略部署之一。
北京海淀读者 俞胜章
完善劳动保护机制
很久未见“劳动保护”的提法了,看了2010年第6期“说长道短”栏目《怎样实现体面劳动》一文,颇有感触。笔者认为,实现体面劳动关键在于完善劳动保护机制,理由如下。
一是劳动保护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我国《宪法》也是明确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而我们目前是把“安全”和“健康”分列在多个部门管理,非常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安全生产强调综合,劳动保护工作注重的是专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和“保护”工作,而综合监管的“大安全”工作又是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导致劳动保护工作有时出现弱化。例如现在在伤亡事故的监管方面,重视死亡事故的处理,而轻伤、重伤事故的统计、调查、处理大有弱化之势。严肃处理死亡事故是必须的,但是淡化、削弱轻伤与重伤事故的统计、调查和处理是对不重视安全生产行为的放纵,也不符合“预防为主”的要求。三是建议结合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对象、内容、程序等内容,与劳动保护(或是生产安全或是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加以严格的区分,并分设不同部门管理。
天津河西读者 王 强
工伤认定怎能以死得快为标准
在送院抢救35h后,39岁的工程师刘海停止了呼吸。妻子邓云(化名)不愿放弃,恳求医院为丈夫装上呼吸机。因为邓云的坚持,丈夫“多活了”42h,而让她没想到的是,就是这42h,导致丈夫最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失去了索赔的希望(引自2011年2月17日解放日报)。以48h的标准来认定工伤也给很多人带来了无奈和痛苦。如果一个人还有希望治疗成功,是继续治疗还是放弃治疗呢?如果治疗成功也就罢了,怕就怕治疗不成功,一旦生命被延长48h后才死亡,那么就不得不面对不被认定工伤的结果。面对这样的情况,病人及其家属该如何选择呢?
其实,为了保护真正需要保护的人,同时避免被一些人恶意使用,我们完全可以出台配套制度予以规范。另外,工伤认定应该没有时间的概念。当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和工作有关,如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引起的,那么无论抢救时间有多长,都应认定工伤。当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难以认定和工作有关时,可以以死亡时间来认定是否是工伤。
不同的人在同样的的突发疾病的情况下,由于患者不同的交通条件、不同的救治医院、不同水平的医生、不同的天气或者不同的体质情况等等,都可以导致完全不同的救治效果,以简单的时间长短来作为认定标准是不科学的。很多类似事件一而再地发生,说明需要完善和改进相关制度了。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一些看上去没有希望的病人经过抢救,也可以延长生命。如果对这样的抢救没有48h的限制,可能会更人道,也会让更多的人感受到制度的温暖。
江苏建湖读者 肖 华
编辑 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