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止于“事故责任追究”
2012年第2期“专栏”栏目就2011年发生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连续刊登多篇报道。联想到对2010年发生的“11·15”上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从中可以发现,当前对“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法》第13条)的执法力度空前之大。然而,“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现实告诉我们:仅仅依靠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是远远不够的。
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吸取事故教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及时调整思路,重新审视事故调查处理的真正目的,使每一起事故的惨痛后果能够成为一个地区、一个行业共同的“事故资源”。为此,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事故调查阶段的“主角”。他们进入事故调查组后,应当彻底查清事故的根本原因,出具一份客观、科学、公正的事故调查报告,而非“可有可无的辅助调查”。在此重申事故管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希望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部门联手挖掘“事故资源”的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真正做到“吃一堑、长一智”。
北京海淀读者 俞胜章
弱势群体维权何时不再难
2012年第2期“工伤保险”栏目《临时工打赢工伤认定官司》一文,讲述了一个临时工打赢工伤认定官司的故事。我认为,功劳应归于法官的认真执法。愤恨的是登封市市政管理局,自始至终都咬住“死理”不放,不愿“服法”,又是申请复议又是上诉,“忙得不亦乐乎!”之所以如此,笔者认为,根本的原因还是登封市市政管理局仗着自己是政府部门,强势嘛!而对方仅是自己手下的一名临时工。“敢跟我叫板,这还了得!”
虽然这只是一个“个案”,却折射出了我国弱势群体维权难的窘境。看到登封市市政管理局的所作所为,笔者还真为王丽担忧:其工伤待遇不知得到落实了没有?
山西新绛读者 段克仁
应重新明确轻重伤判定标准
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统计报告中,企业要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上报企业发生的轻伤、重伤和死亡人数等事故信息。关于轻伤和重伤的判定,1960年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劳护久字[1960]56号)有一个判定标准。但《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距今年代已很久远,其跟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1990]070号)的规定也不一致。另外,工伤中轻重伤判定标准源自劳动部,但现在的劳动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伤残程度不同把工伤分为1~10级,未使用轻、重伤的概念。再者,统计工伤中的轻、重伤事故信息的安监部门自身没有制定过轻、重伤的判定标准。
那么,在当前的工伤轻、重伤判定统计报告中,究竟依据什么标准来判定轻、重伤呢?即使是沿用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来判定,由于原劳动部的机构名称已发生变化,也应该由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重新发文予以明确,或制定新的工伤轻、重伤标准发布,这样才便于企业对发生的轻、重伤事故进行判定和统计上报。
云南曲靖读者 宋曲佳
建议班车加装安全带
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载人大客车碰撞侧翻事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如2011年9月14日晚,上海发生了一起大客车侧翻事故,导致11人死亡。其中有10人被甩出车窗后,被倒覆的大客车轧压而死。2011年10月7日,滨保高速天津界内大客车与小轿车发生追尾侧翻,因车速较快,部分乘客被甩至车外,导致35人死亡。从频频发生的大客车侧翻事故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来看,几乎都与客车侧翻时,乘客被甩出车外有关。这些客车有些座位上装有安全带,但乘客没有系安全带的意识;有些则没有安全带,在侧翻或坠落沟底时,大量伤亡便发生了。而同样是在2011年10月日本发生的一起大客车坠下山崖的严重交通事故中,由于乘客系上安全带,只造成司机一人死亡。所以,在现有交通状况下,在车上加装安全带,能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后的伤亡率。
现在不少单位的大客车每天往返于市区和单位之间,有的班车还在高速公路路段行驶,但不少班车没安装安全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此,我们建议在客车上加装安全带,乘车人员要自觉养成乘坐班车时系好安全带的习惯,以防患于未然。
上海青浦读者 杨燕勤 张林龙
编辑 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