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从仟(右一),童工,被裁纸刀切掉7个手指,还没有学会用2个残手自理,吃饭要靠母亲来喂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一次性领取,而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按照职工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领取。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受伤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可享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具体金额根据其伤残级别和工资基数确定。《工伤保险条例》作如此规定,是要保障死亡职工直系亲属以及丧失劳动能力伤残职工的未来生活,以按月领取抚恤金和伤残津贴的方式,使其未来生活无忧。但是,这种立法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很好实现。
按月领取抚恤金和伤残津贴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而受益人可以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应的抚恤金或伤残津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让职工或其亲属按月向企业申请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根本实现不了《工伤保险条例》想达到的保障目标,企业能存续多长时间?是否有能力按月支付?是否愿意支付?等等,这些都是问题。根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中小企业的平均存活期不足3年,在这种形势下,企业怎么可能承担按月支付抚恤金和伤残津贴?
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简称致诚中心)统计的329件案件中,工亡以及伤残程度为一级至四级的案件共有33件,其中,通过工伤程序要求待遇的有16件。在这16个案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仅有2人,如果抚恤金和伤残津贴必须按月领取,就意味着14个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受益人的未来生活,都得仰赖企业,这对原本已经受伤的职工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而且,如果职工是外地农民工,受伤后通常从打工地回到老家,要按月从原打工城市领取抚恤金和伤残津贴也是非常不方便的。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规定了工亡和工伤农民工的待遇可以一次性领取。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次性领取标准各不相同
在上述16个案件中,涉及到北京、河南、河北、宁夏、江西、陕西和重庆7个省、直辖市,但各地均有不同的一次性领取标准。致诚中心选择北京、江西和重庆的规定来分析。
假设某农民工45岁,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如果选择一次性结算,他可以领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2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地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待遇。由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致诚中心只对一次性工伤待遇作比较,在3个地区分别是:
北京:9万;江西:约16万;重庆:约32万。
虽然不同地区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是现实中的正常现象,但如果金额相差太大,显然是设定的标准有问题,而且,对受伤职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在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考虑到受伤职工如果按月领取可能得到的赔偿,同时应考虑不同伤残级别之间的合理数额差距。
地区标准设置不合理受伤农民工权利难以维护
在上述3个地区的标准当中,北京市根据不同年龄段采用“一刀切”的办法,不同等级的金额一清二楚,这样虽然可以简便计算,但对伤残农民工却可能是不利的。如同样的伤残级别下,31岁和49岁农民工得到的是完全一样的赔偿额,这是不妥当的。而且直接规定确定的数额,没有考虑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如果工资上涨,伤害较轻的职工(五级至十级)可以得到更多的赔偿,而伤害较重的(一级至四级)却没有变化,这也是不公平的。如致诚中心在2009年办理的张大春工伤案件中,张大春受伤时52岁,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四级。致诚中心通过他选择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和假设他为伤残五级的3种情况,来看他能够获得的赔偿额:
1.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万元)与一次性伤残津贴待遇(6万)2项,共计10.5万;
2.如果张大春选择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计算至60岁,可以领取到22.5万;
3.假设他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11万1787元)3项,共计15万1787。
无论怎样计算,一次性结算工伤待遇都是损失最大的,这显然对受伤职工是不利的。为了避免受损失太大,农民工甚至找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将伤残级别改为五级,这也是农民工的无奈之举。
如上所述,各地允许一次性领取的原因有2个,一是未参保用人单位支付能力可疑;二是异地领取抚恤金和伤残津贴不方便。从这2个原因来看,农民工之外的其他劳动者同样都会面临,尤其是第一个原因,但他们却没有选择的权利,这也是不公平的。
提高并统一补偿标准加大违法成本
为维护伤亡职工和家属的权益,提高事故单位的违法成本,近年来,安全监管总局与有关部门对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问题,从法规制度上不断进行研究和探讨,以增强其规范性、制度性和法规的强制性。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了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当地48~60个平均工资计算,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而按《通知》规定测算,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万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3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2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
李汉成(左),发生工伤,左腿被截肢,虽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是单位被吊销,不能享受待遇
为了体现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精神,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相关链接:
1.《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外地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支付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具体标准为:(1)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四级为13万元。(2)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2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3)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9万元;二级为8万元;三级为7万元;四级为6万元。”
2.《江西省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长期伤残待遇暂行规定》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本待遇含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1) 一级伤残:本人月工资×90%×40%×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2)二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5%×39%×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3)三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0%×38%×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4)四级伤残:本人月工资×75%×37%×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5)难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月工资的,可按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1)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3)辅助器具配置费以一次性计发待遇时我市规定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算20年,但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去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编辑 吕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