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些案件的证据不充分,尤其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律师(左一)前往工作场所调查取证
劳动关系确认难、时间长,造成了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不利于工伤农民工的及时治疗和生活保障。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简称致诚中心)通过对329个案件的调研发现,仅有26人有劳动合同。当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时,很多情况下被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待确认后再申请,在329件案件中就有122件案件中经过了该程序,占到案件总数的37.1%,占到工伤案件(除去95件直接按照雇员损害赔偿起诉的案件)的52%。仅在这一个环节上,农民工就需要耗费大量时间。
多项争议造成维权过程复杂漫长
由于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需要按照“一裁二审”的程序来索要工伤待遇。而与普通劳动争议不同的是,工伤待遇索赔往往不是一个争议,而是围绕工伤问题的“一束”争议,如: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是否为工伤的争议、伤残鉴定的争议、工伤待遇的争议等,而几乎每一个争议都需要经历“一裁二审”,这就造成了工伤维权复杂而漫长的过程(见图1)。
备注:本图表中的时间包括立案、提起复议、起诉及上诉时间
图1 工伤案件维权流程图
工伤程序分为3个主要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索赔。按照图1所示,如经过所有程序:申请工伤认定为2年3个月左右(如有延长为3年11个月左右);劳动能力鉴定为4个半月(如有延长为6个半月);工伤待遇索赔将近1年1个月(如有延长为2年2个月左右)。将所有程序走一遍,大概在3年9个月左右,最长时间可达6年7个月左右。当然,在实际案件中,并不是每个程序都要走,也不是每个程序都要花那么长时间,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利用法律规定来拖延时间,这是完全有可能的。
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没有劳动合同,也很少有工作证、工资条、出入证等证据,当他们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而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其员工时,农民工必须先举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证据不足(尤其是没有劳动合同)使得工伤认定部门常常要求农民工先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就可能经过仲裁、一审、二审3个阶段,这就造成了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上花费大量时间。
确认劳动关系仅仅是随后一系列工伤待遇索赔程序的开始。在劳动关系确认、工伤得以认定后,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这又会耗费大量时间。如杨喜顺工伤案件。2006年10月8日下午6点左右,河南籍农民工杨喜顺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的一个工地打工时,被砸伤右腿,后经临床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达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为其申报工伤。2007年8月7日,杨喜顺出院后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否认与之存在劳动关系。不得已,杨喜顺又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3月11日,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程序,法院最终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12月29日,杨喜顺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09年1月20日,石景山区劳动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而单位对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工伤认定结论。但在杨喜顺提起工伤待遇仲裁程序后,用人单位又提起管辖权异议,2010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驳回杨喜顺的仲裁请求”的决定书。目前,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
律师在受伤农民工胡地成(右)租住的简易房屋内调查
从杨喜顺案件可以看出农民工维权过程的漫长、艰难。首先,维权成本高。在近2年的时间,杨喜顺及其家人前后40余次往返北京与安阳,购买的火车票达71张之多,总金额达到3741元,还不包括到北京后的吃、住及交通费用。其次,用人单位恶意缠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杨喜顺案共经过2次仲裁、4次诉讼,才走到工伤待遇仲裁程序。可以预见,用人单位仍会想尽办法拖延诉讼程序,即使最终拿到胜诉判决,执行难将是杨喜顺必然会面临的难题。虽然工伤认定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但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伤部门往往会因此而推迟工伤保险待遇的下一程序,农民工不得不等到行政终审后才能继续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在得到工伤认定、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伤残级别后,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仍然不得不通过一裁二审来追讨其应得的赔偿。
由于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往往需要治疗,在病情相对稳定后才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如果要更精确的统计维权时间,则应从提出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至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之日来统计时间。
程序繁琐、处理时间长,除了受伤农民工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外,还有可能因为农民工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有些先前作证的证人在后来的处理过程中找不到或受到用人单位的威胁收买推翻证言,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事实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无法认定。
维权成本高致使农民工不能得到及时救治
由于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特别是发生工伤后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使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和解,以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
在致诚中心调查统计的329件案件中,经调解结案的就有132件,占到总数的40.1%(由于329件案件中包括未结案件,因此调解结案实际占到已结案件的比例应当更高)。其中,经仲裁调解的有49件,法院调解的30件,律师调解的53件。一般来说,确定了伤残级别就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出受伤农民工应得的赔偿数额。从这132件案件中,致诚中心选取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确定伤残级别的59件,计算每件案件中调解达成的赔偿数额与依法计算的申请数额之间的比例(见表1)。
从图2可以看出,在14件案件中当事人经调解拿到的赔偿不足申请数额的50%,占到59件案件数的近1/4,数量最多;调解数额占不足申请数额70%的有33件,在59件案件中占到一半还多(55.9%)。调解金额占申请数额的平均比例是65.85%。
农民工宁可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来私了和解,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伤维权的程序复杂、成本高。漫长复杂的维权程序妨碍了农民工主张权利,却使违法单位有时间以转移资产,使诉讼失去意义或面临风险。在钟建喜工亡案件中,河北籍农民工钟建喜从2002年就开始在北京东方京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打工,2006年4月23日因公出差遇车祸,被撞成重伤。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因伤势恶化,钟建喜于2006年5月25日去世。经过一年多的调解(未果)、仲裁和诉讼等程序后,钟建喜的妻子李永兰终于拿到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35万元的胜诉判决。但是在该案刚起诉到法院后,用人单位就提出了破产申请。虽然法院驳回了该申请,但用人单位此后就搬迁厂址、转移财产。拿到判决申请执行时,律师费了很多周折才找到单位的一个销售点,查封并拍卖财产后,只执行到1万多,而单位其他的财产线索非常难查到,全部执行完似乎遥遥无期。
调解虽然能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但由于在调解中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并不平等,因此调解的结果往往是农民工作出让步,正如数据统计所显示,55.9%的案件当事人经调解得到的金额不足应得金额的70%。如来自河南的农民工田明友在北京一工地施工时眼睛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伤残八级,根据法律规定应得到大约6万元的赔偿金。田明友为了早拿到钱做手术而选择了和解,最终只拿到2.5万元,仅为他应得赔偿金的40%。李玉梅在上班时被打胶机夹断手指,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按照当地(青海西宁)标准,应该能够得到5万~6万元的赔偿,为了能尽早支付医疗费,李玉梅经仲裁调解拿到各项赔偿共4.9万元,但其中包括医疗费2.5万元,实际上得到的赔偿只有2.4万元。由于没有得到应得的伤残补偿,对于已是残疾的劳动者来说,日后的生活将十分困难。
如果不同意调解、得不到及时治疗,小伤可能被拖成重伤。张鑫于2006年10月在工地干活时被钢筋捆砸伤了脚踝,单位将其送到医院简单检查后发现脚踝骨折,医生认为需要进一步检查,但单位负责人声称没关系,只花了600多元让医生给张某脚踝处打了石膏。由于没有及时治疗,张鑫受伤的右脚越来越严重,逐渐导致他的右腿也无法行动,最终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由于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才于2008年5月得到支持其8万赔偿的终审判决。但直到2008年12月底,张鑫仅仅拿到2万元的赔偿,只是其法定赔偿额的1/4,而张鑫受伤的右腿因为没钱及时进行手术治疗,已经落下了终身残疾。
农民工大都是青壮年,如果因为工伤而落下残疾,不仅其本人将来的生活难以有保障,整个家庭都可能因此陷入困境。为更快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编辑 吕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