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2003
年
5
月
19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颁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3
年
6
月
3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颁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2003
年
6
月
18
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了为遏制煤矿事故连续发生的势头,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工作要求。
2003
年
6
月
22
日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
(2003)60
号
]
。自
2001
年
4
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以煤矿、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特颁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2003
年
7
月
2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颁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2003
年
7
月
4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颁布《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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