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有一保卫部员工,于2005年8月26日晚约7时20分骑摩托车上班,行至离公司大门口200米处,突然受到一个身份不明的歹徒持刀袭击,歹徒对他连砍几刀后逃之夭夭。公司员工发现后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治疗,治疗后该员工左手腕失去部分机能。该员工现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此案件仍在调查之中,还没有发现歹徒行凶是与受伤员工在工作中执行职责有关联。因受伤员工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向公司借用的,他也经常向公司领导要求解决。
请问:该员工的此种情况是否应该算作工伤?
湖北汉江丹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董正桥
董正桥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名员工受伤目前尚无法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调查结果表明,这名员工的确是因为在工作中因履行职责而遭到报复,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可是,现在此案件在调查之中还没有发现歹徒行凶与该员工履行职责有关。将来,经过公安部门调查,如认定该员工确因履行职责而遭到报复,那么,再认定工伤也不迟。
施 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