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最近我单位1名职工发生1起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在此特向您咨询。
2005年11月17日早7时50分,我单位1名职工骑摩托车上班,从家里到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单位该职工负主要责任,并由对方赔偿我单位职工15万元。由于对方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我单位该职工家属找单位领导要求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执行。
我单位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定为工伤,但还有一条,即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能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和我单位相关部门调查了解,该职工持假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本人未获得驾驶证),而且又未戴安全头盔,属于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因此不能定为工伤。不知这样处理是否妥当?
单玉梅
单玉梅女士: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职工虽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而导致死亡,但从函中提供的内容看,我们认为,该职工不应定为工亡。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不应该定为工伤。2005年8月28日颁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两个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虽然当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施行,但其精神仍可以作为处理工伤的依据。因此,我们认为该职工使用他人驾驶证,而且本人也未获得驾驶资格,不能定为工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