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厂临时工杜国臣于2005年9月15日16时20分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肇事车辆逃逸,杜国臣当场死亡。具体情况是:杜国臣家住距我公司20多km的农村,正常上班时从家骑自行车到上班的必经之路——长清公路路口,然后在路口等公共汽车或方便车到公司上班。事发当日,由于杜国臣骑自行车到路口时没有碰上公共汽车和方便车,他寄存完自行后便在长清公路路西由北向南行走,边走边等车,行至长清公路70.5km处时,被后方同向行驶的1辆不明重型货车撞伤致死,不明重型货车驾驶员驾车逃逸。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区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事故后驾驶员驾车逃逸,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人杜国臣无违法行为。
请问:以上情况杜国臣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可以认定为工伤,应按哪一级标准进行赔偿?
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处 赵明城
赵明城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为工伤(亡)”这一规定,该职工应定为工亡。
至于该职工因工死亡应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每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