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加强考核奖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我们将定期公布进展情况。
三是落实安全科技规划,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纳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安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实施“产、学、研”相结合,加大科技投入,组织实施煤矿瓦斯灾害防治、非煤矿山开采重大灾害预防与控制、危化品安全监测预警和事故应急、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等重大科研项目。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组织修订安全技术规程,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抓好一批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尽快启动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扩大安全生产领域国际合作和交流。培育发展、规范管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三)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把煤矿事故预防工作抓实
瓦斯治理上,要坚决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规定,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新建高瓦斯矿井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放利用设施,现有高瓦斯矿井必须达到规定的抽放标准,否则不准开采生产。所有煤矿都要安装瓦斯监测监控设施,加强对现有设施设备和联网系统的维护检查。做好煤矿通风和安全生产能力核定及其后续工作,对放松标准、盲目调高和搞形式、走过场的要重新核定,并依法追究责任。把核定工作延伸到煤矿劳动组织和井下定员,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已公告关闭的煤矿必须彻底关闭,不留后患。工作滞后的要迎头赶上。凡2005年底没有提出验收申请和没有通过验收的煤矿,地方政府要依法关闭。结合正在开展的矿业秩序整顿,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窝点发现1处取缔1处。
本着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各地对尚有开采价值、纳入资源整合对象的煤矿,必须先关闭,吊销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和火工品,然后再进行整合。矿井整合只能有1个法人主体,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严禁在整合期间违法开采。国务院已同意建立煤矿整顿关闭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改进、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照的管理,及时淘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2005年12月24日,设计年产400万t的贵州盘南响水煤矿发生特大火灾事故,12人死亡。2006年1月5日,设计年产300万t的淮南望峰岗煤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 12人死亡。这2个矿均为国有重点基建矿井。2起事故,说明一些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这样的高瓦斯、瓦斯突出的新建矿,为什么不实行先抽后采?如果事故发生在投产以后,后果不堪设想。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已会同国家发改委进行了调查。各地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以及各地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复核复查,并严防在建设施工中非法开采。
认真排查整改煤矿事故隐患。所有煤矿包括国有重点煤矿,都必须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发挥群众安监员作用,加强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管理,严惩“三违”。地方政府以及安监、煤监机构要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跟踪督查,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用好国家对国有重点煤矿治理隐患的扶持资金。在2005年30亿元资金的基础上,今、明两年国家要继续予以扶持。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也应到位。需要强调的是,治理隐患主要依靠煤矿企业的投入,必须按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国家扶持资金必须用在治理瓦斯、水灾等重大隐患上,煤矿安监局要配合发改委对2005年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发现挪作他用的要追究责任,限期纠正,并取消今后年度接受扶持资格。
(四)推广联合执法,深化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针对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非煤矿山:配合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以资源源头管理为切入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矿种,制定和实施深化整治方案。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6月30日之前未能获得许可证的非煤矿山,要依法关闭。
危险化学品:深入抓好危化品生产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生产企业要开展查隐患、反“三违”活动。对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实行严格监控,重点打击超载,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