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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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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31 11:0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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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督促落实集团公司领导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及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紧急重要情况,指导和协调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 【基层机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区域、本企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予以确定。
第三章 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
第十一条 【预警响应】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要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加强风险控制,避免和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企业所在地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企业要服从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按规定通报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问清重要信息和情况,立即报告集团公司领导,并将集团公司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事发单位,及时转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要按照《关于建立公司系统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中国华电总〖2003〗123号)的规定,在事发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 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可随时上报。 第十四条 【先期处置】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本单位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五条 【指挥与协调】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需要集团公司处置的突发事件,由集团公司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集团公司工作组,负责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处理重大应急处置事项。 事发单位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抢险救援,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紧急状态】在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当中,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处于实施紧急状态区域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紧急状态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 【应急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要及时解除应急状态,及时恢复生产、恢复工作秩序。 第十八条 【善后处置】事发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伤亡抚恤、资财补偿、保险理赔、疾病疫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 第十九条 【调查与评估】事发单位要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作出报告。必要时,由集团公司负责或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 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适时对年度或一个时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分析,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 第二十条 【恢复重建】恢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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