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电 气 设 备
第11.2.1条 在危险场所安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国家产品标准生产,并经国家审定合格的定型产品。
第11.2.2条 对正常运行和操作时可能发生电火花或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危险场所以外。
第11.2.3条 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I类危险场所,除仪表外,不应装设电气设备。仪表应选择适用于烟火药、黑火药危险场所的本质安全型。
二、Ⅱ类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择密封防爆型、增安型(只限于灯具及控制按钮)及适用于烟火药、黑火药危险场所的本质安全型。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表面温度,应符合表11.2.3的规定。插座的选择,还应满足在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和拔出的要求。
三、Ⅲ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选择密封型、防水防尘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可选择封闭型。
四、Ⅱ类、Ⅲ类危险场所的接线盒,应采用与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型。
第11.2.4条 危险场所电气照明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在各类危险场所门灯及外墙上的开关,应选择防水防尘型;
二、I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应选用壁龛灯或装在室外的投光灯。
Ⅱ类、Ⅲ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应选用密封防爆型灯。
壁龛灯的透光玻璃对室内应密封,玻璃的机械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爆电气设备标准的要求;壁龛灯室外一侧应设置散热孔或通风百页窗,并应防止雨水侵入;壁龛灯室内一侧的表面温度,应符合表11.2.3的规定。
电气设备外壳的允许表面温度 表11.2.3
场 所 内 危 险 品 种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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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 许 表 面 温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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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负荷可能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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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负荷可能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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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火药、烟火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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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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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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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5条 危险场所内,当电气设备有过负荷可能时,应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
第11.2.6条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进入的工作间,其生产用电气设备的控制按钮应装在门外,并应与门联锁,使该工作间的门关好后,用电设备才能启动。
第三节 室 内 线 路
第11.3.1条 危险场所内电气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类危险场所内电气线路,应采用绝缘电线穿钢管敷设或采用电缆。电线和电缆的绝缘强度,不应低于该网路的额定电压,并不应低于50OV;通讯导线的绝缘强度,不应低于25OV。
二、I类危险场所除仪表线路外,不应敷设电力和照明线路。壁龛灯线路应沿建筑物外墙穿钢管敷设。
三、I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Ⅱ、Ⅲ类危险场所的线路,可采用铝芯电线或电缆。Ⅱ、Ⅲ类危险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
第11.3.2条 导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压接或焊接;
二、截面在6mm2及以下的单股铜线或铝线,与电器或仪表的接线端子连接时,可不用导线端子或其他终端附件;
三、当截面超过6mm2时,应设导线端子或其他终端附件。
第11.3.3条 Ⅰ、Ⅱ类危险场所的导线截面选择和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穿管敷设的电力及照明导线最小允许截面铜芯导线为1.5mm2,沿危险场所外墙穿管敷设的铝芯导线为2.5mm2;
二、采用熔断器或自动开关作为导线过负荷保护的线路,其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的长延时动作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
三、引向鼠笼型感应电动机的线路,当电压为500V以下时,其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第11.3.4条 当采用电线穿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Ⅰ、Ⅱ类危险场所穿电线的钢管,应采用水煤气管,壁厚不应小于2.5mm。
二、穿电线的钢管在该场所内应密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电线的钢管在引入非密封的防爆电气设备前,应装设隔离密封装置,如电气设备的接线盒已自带密封装置,则不必另加隔离密封装置;
2.钢管宜采用螺纹连接,螺纹应完整连接并不应小于6扣,在有振动的场所,还应有防松动装置;
3.管线的分支处,应采用相应级别的接线盒。
第11.3.5条 当采用电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敷设在各类危险场所的电缆,应采用有难燃护套的电缆;Ⅱ、Ⅲ类危险场所可以采用移动式铜芯电缆,其机械强度不应低于中型橡套电缆。
二、电缆宜明敷,在易受损伤的线段应穿钢管保护。必须在电缆沟内敷设时,应有防止水及有燃爆危险的物质侵入沟内的措施,并应将电缆过墙处的墙洞密封。
三、 除照明线路外,电缆不应有分支接头,照明线路的分支点应设在接线盒内。
第四节 10kV及以下变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第11.4.1条 在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10kV及以下变电所,应采用户内式。
第11.4.2条 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当变电所建在C级建筑物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危险场所毗邻的墙上,不应设门、窗;
二、变电所内不应通过与其无关的管线。
第11.4.3条 与危险场所毗邻的配电室(包括电动机室)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不设置防爆电气设备。
一、配电室与危险场所毗邻的墙为密封墙;
二、配电室与Ⅰ类危险场所毗邻的隔墙无门窗。配电室与Ⅱ、Ⅲ类危险场所之间有非危险的工作间或通廊相隔且通向配电室和危险场所的二道门经常关闭。
第五节 室外线路
第11.5.1条 35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穿越各级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
第11.5.2条 1kV至10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A、C级建筑物。
在A、C级建筑物区架设的1kV至10kV的架空线路,其轴线与危险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A级建筑物不应小于50m;
二、距C级建筑物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第11.5.3条 38O/220V及以下的室外架空线路,不应跨越A、C级建筑物。在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架设时,其轴线距生产贮存烟火药和黑火药的A级建筑物不宜小于50m,距其他A、C级建筑物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第六节 防雷与接地
第11.6.1条 危险性建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各建筑物的防雷等级,可按表11.1.1的规定。
第11.6.2条 在危险场所中,有可能积聚静电的金属设备、管道及其他导电物体,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有可能积聚静电的非金属设备、管道应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MΩ。
第11.6.3条 当低压配电系统采用接零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入建筑物的电源线,零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装置可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共用。
二、电气设备正常时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应与零线连接。接零设备较多而且分散的场所,宜设构成封闭回路的接零干线,接零干线与电源零线的连接点不应少于2处。
三、接零线截面的选择,应使在单相短路故障时产生足够的短路电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在Ⅰ、Ⅱ类危险场所,此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保护线段的熔断体额定电流的5倍,或自动开关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
2. 在Ⅲ类危险场所,此短路电流不应小于熔断体额定电流的4倍,或自动开关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
四、照明灯具的工作零线,可作为接零线。
五、控制按钮、灯具及其开关,可利用有可靠电气通路的穿电线钢管作为接零线。
六、在Ⅰ、Ⅱ类危险场所内,除控制按钮、照明灯具及其开关外,各种用电设备必须采用专用的接零钱。
第11.6.4条 当低压配电系统采用接地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设备正常时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二、低压配电系统应设自动切断电源的检漏装置,断电范围应尽量缩小,当有电工值班时,可只装设发出声、光信号的检漏指示装置。
第11.6.5条 危险场所的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防静电积聚接地装置和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可采用共用的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上述三种接地装置中规定的最小值。对接地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当需要接地的电气设备较多,而且分散时,则应在室内装设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接地体宜沿建筑物外墙埋地构成闭合回路,每隔 20~30m与室内接地干线连接一次,并不应少于2处。
第11.6.6条 危险工作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OΩ。
第七节 通 讯
第11.7.1条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有通讯或信号设施。采用普通电话系统作火灾报警时,应能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
第11.7.2条 危险场所的通讯设备及线路,应符合本章第二节、第三节和第五节有关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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