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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这事应该由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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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工伤保险…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9 10:2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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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民工甲在2004年年底与东阳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即被派到杭州B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东阳A公司与杭州市B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法人)。东阳A公司、杭州B公司均未为民工甲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2005年7月,民工甲在杭州B公司工作时,左手不慎受伤,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食指末端缺损。2005年12月经杭州市某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6年5月,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现民工甲已依法向该地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东阳A公司依法支付工伤赔偿待遇。
【评析】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本案东阳A公司必须依法为民工甲缴纳工伤保险费,民工甲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的焦点在于:杭州的劳动部门是否有管辖权?
劳社部发〔2004〕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等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民工甲与东阳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在杭州,且东阳A公司在东阳和杭州均未为农民工甲参加工伤保险。因此,民工甲根据上述规定有权在杭州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且东阳A公司在省工商局注册,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因此应由省劳动争议仲裁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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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danny 责任编辑:dan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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