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
6.4.1
当尾矿库防洪标准低十本规程规定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尾矿库防洪能力,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6.4.2
控制尾矿库内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a)
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b)
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
c)
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保证在最高洪水位时滩长与超高都满足设计要求;
d)
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e)
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6.4.3
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
1.5
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止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6.4.4
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6.4.5
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6.4.6
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6.4.7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6.4.8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6.5
渗流控制
6.5.1
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6.5.2
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应经安全技术论证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
6.5.3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可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渗流:
a)
尾矿筑坝地基设置排渗褥垫、水平排渗管(沟)及排渗井等;
b)
尾矿堆积体内设置水平排渗管(沟)或垂直排渗井、辐射式排渗井等;
c)
与山坡接触的尾矿堆积坡脚处设置贴坡排渗或排渗管(沟)等;
d)
适当降低库内水位,增大沉积滩长;
e)
坝前均匀放矿。
6.5.4
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a)
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
b)
增设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
6.6
尾矿库防震与抗震
6.6.1
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应进行安全技术论证。需提高尾矿坝抗震稳定性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a)
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
b)
对堆积坡进行削坡、放缓坝坡;
c)
对坝体进行加密处理;
d)
降低库内水位或增设排渗设施,降低坝体浸润线。
6.6.2
震前应注意库区岸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
6.6.3
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或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尾矿库,应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6.6.4
震后应进行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
6.7
库区及周边条件规定
6.7.1
尾矿库下游不宜建设居住、生产等设施。
6.7.2 严禁在尾矿坝上和库区周围进行乱采、滥挖和非法爆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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