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1
尾矿库挡水坝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不得小于表
3
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三者之和。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可按《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推荐的方法计算。
5.3.12
地震区尾矿坝应符合下列规定:
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
3
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壅浪高度之和,滩顶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
3
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壅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下游式与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边缘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
4
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壅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尾矿库挡水坝坝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
3
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壅浪高度之和。
震壅浪高度可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和水深确定,可采用
0.5
~
1.5 m
。
对于全部采用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堆筑的尾矿坝,其安全超高按尾矿库挡水坝要求确定。
5.3.13
尾矿坝设计应进行渗流计算,以确定坝体浸润线、逸出坡降和渗流量。浸润线出逸的尾矿堆积坝坝坡,应设排渗设施,
1
、
2
级尾矿坝还应进行渗流稳定研究。
5.3.14
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应考虑尾矿筑坝放矿水的影响。
1
、
2
级山谷型尾矿坝的渗流应按三维计算或由模拟试验确定;
3
级以下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可按附录
A
进行。
5.3.15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初期透水堆石坝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不宜小于
1/8
。
5.3.16
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考虑各种荷载组合,经计算确定。计算方法宜采用瑞典圆弧法;当坝基或坝体内存在软弱土层时,可采用改良圆弧法;考虑地震荷载时,应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
6
度以下地区的
5
级尾矿坝,当坝外坡比小于
1
:
4
时,除原尾矿属尾粘土和尾粉质粘土以及软弱坝基外,可不作稳定计算。
5.3.17
尾矿坝稳定性计算的荷载分下列
5
类,可根据不同情况按表
5
进行组合:
一类为筑坝期正常高水位的渗透压力;
二类为坝体自重;
三类为坝体及坝基中孔隙压力;
四类为最高洪水位有可能形成的稳定渗透压力;
五类为地震惯性力。
表
5
荷载的组合
5.3.18
按瑞典圆弧法计算坝超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
6
规定的数值。
表
6
坝坡坑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
5.3.19
当采用简化毕肖普法与瑞典圆弧法计算结果相比较时,可参照《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有关规定选用两种方法各自的最小安全系数。
5.3.20
尾矿坝坝体材料及坝基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类别,应视强度计算方示与土类的不同按表
7
选取。
表
7
尾矿及土的抗剪强度指标
5.3.21
上游式尾矿坝的计算断面应考虑到尾矿沉积规律,根据颗粒粗细程度概化分区。各区尾矿的物理力学指标可参考类似尾矿坝或按附录
B
确定,必要时通过试验研究确定。
对在用尾矿坝进行稳定计算时应根据该坝勘察报告确定概化分区及相应的物理力学指标。
5.3.22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
1
/
2
~
2
/
3
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以验证现状及设计最终坝体的稳定性,确定相应技术措施。
5.3.23
透水堆石坝上游坡坡比不宜陡于
1
:
1.6
;土坝上游坡坡比可略陡于或等于下游坡。初期坝下游坡比在初定时可按表
8
确定。
表
8
初期坝下游坡坡比
5.3.24
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
5.3.25
上游式尾矿坝的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宜用土石覆盖或用其他方式植被绿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
6
~
10 m
高差设置排水沟。
5.3.26 4 级以上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必要时还宜设置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及其浑浊度的观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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