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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5.4 排洪设计

5.4.1 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总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过技术比较确定。尾矿库宜采用排水井(斜槽)一排水管 ( 隧洞 ) 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

5.4.2 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各使用期库的等别,综合考虑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因素,按表 9 确定。

9 尾矿库防洪标准

5.4.3 储存铀矿等有放射性和有害尾矿,失事后可能对下游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尾矿库,其防洪标准应予以提高,必要时其后期防洪可按可能最大洪水进行设计。

5.4.4 尾矿库洪水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根据当地水文图册或有关部门建议的适用于特小汇水面积的计算公式计算。当采用全国通用的公式时,应当用当地的水文参数。有条件时应结合现场洪水调查予以验证。

b) 库内水面面积不超过流域面积的 10 %,则可按全面积陆面汇流计算。否则,水面和陆面面积的汇流应分别计算。

5.4.5 设计洪水的降雨历时应采用 24 小时计算,经论证也可采用短历时计算。

5.4.6 24 小时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 72 小时。

5.4.7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的型式与尺寸应根据水力计算及调洪计算确定。对一、二等尾矿库及特别复杂的排水构筑物,还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5.4.8 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宜控制常年洪水(多年平均值)不产生无压与有压流交替的工作状态。无法避免时,应加设通气管。当设计为有压流时,排水管接缝处止水应满足工作水压的要求。

排水管或隧洞中最大流速应不大于管(洞)壁材料的容许流速。

5.4.9 排水构筑物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

5.4.10 排水构筑物的设计应按《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和《水工隧洞设计规范》进行。

5.4.11 设计排水系统时,应考虑终止使用时在井座或支洞末端进行封堵的措施。

5.4.12 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

5.5 尾矿库安全设施施工及验收

5.5.1 尾矿库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安全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进行。

5.5.2 隐蔽工程必须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6 尾矿库生产运行

6.1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1.1 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事尾矿库作业的尾矿工进行专门的作业培训,并监督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情况。

6.1.2 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

6.1.3 严格按照本规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做好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抗震等安全生产管理。

6.1.4 做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并进行及时、全面的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

6.2 应急救援预案

6.2.1 企业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6.2.2 应急救援预案种类:

a) 尾矿坝垮坝;

b) 洪水漫顶;

c) 水位超警戒线;

d) 排洪设施损毁、排洪系统堵塞;

e) 坝坡深层滑动;

f) 防震抗震;

g) 其他。

6.2.3 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a) 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b) 应急通讯保障;

c)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d) 应急行动;

e) 其他。

6.3 尾矿排放与筑坝

6.3.1 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本规程精心施工,并作好记录。

6.3.2 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6.3.3 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

6.3.4 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应做到:

a) 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b) 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c) 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d) 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

6.3.5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6.3.6 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6.3.7 为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6.3.8 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6.3.9 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可采用周边放矿,形成防渗垫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6.3.10 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6.3.11 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或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维护措施:

a) 坡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b) 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c) 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6.3.12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

a) 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及内外坡比;

b) 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c) 尾矿筑坝质量。

6.3.13 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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