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尾矿库等别及构筑物级别
4.1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按表
1
确定。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低一等。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设计等别可提高一等。
表
1
尾矿库等别
4.2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根据尾矿库等别及其重要性按表
2
确定。
表
2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
5
尾矿库建设
5.1
尾矿库勘察
5.1.1
尾矿库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查明影响尾矿库及各构筑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并提出工程措施建议,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5.1.2
在用的上游法尾矿堆积坝的勘察应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5.2
尾矿库设计
5.2.1
尾矿库库址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a)
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b)
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c)
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d)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e)
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5.2.2
尾矿库设计应对不良地质条件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
5.2.3
对停采的露天采矿场改作尾矿库的,应对安全性进行专项论证;对露天采矿场下部有采矿活动的,不宜作为尾矿库。确须用时,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论证,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在保证地下采矿安全时,方可使用。
5.2.4
尾矿库设计文件应明确下列安全运行控制参数:
a)
尾矿库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最终坝体高度、总库容;
b)
尾矿坝堆积坡比;
c)
尾矿坝不同堆积标高时,库内控制的正常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等;
d)
尾矿坝浸润线控制。
5.2.5
尾矿库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主要内容为:
a)
尾矿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
b)
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
c)
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d)
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5.3
尾矿坝设计
5.3.1
尾矿坝宜以滤水坝为初期坝,利用尾矿筑坝。当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建坝。
a)
尾矿颗粒很细、粘粒含量大,不能筑坝;
b)
由尾矿库后部放矿合理;
c)
尾矿库与废石场结合考虑,用废石筑坝合理。
5.3.2
初期坝高度的确定除满足初期堆存尾矿、澄清尾矿水、尾矿库回水和冬季放矿要求外,还应满足初期调蓄洪水要求。
5.3.3
坝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力、动力稳定要求,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
a)
透水性较大的厚层砂砾石地基;
b)
易液化土、软粘土和湿陷性黄土地基;
c)
岩溶发育地基;
d)
采空区地基。
5.3.4
尾矿筑坝的方式,对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及
7
度以下地区宜采用上游式筑坝,抗震设防烈度为
8
~
9
度地区宜采用下游式或中线式筑坝。
5.3.5
上游式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用直接冲填筑坝法,尾矿颗粒较细时宜采用分级冲填筑坝法。
5.3.6
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其粗颗粒(
d
≥
0.074 mm
)含量不宜少于
70
%,否则应进行筑坝试验。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库内沉积滩面上升速度和防洪的要求。
5.3.7
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坝应设上游初期坝和下游滤水坝趾,二者之间的坝基应设置排渗设施。
5.3.8
尾矿库挡水坝应按水库坝的要求设计。
5.3.9
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
3
最小安全超高值,同时,滩顶至设计洪水位边线距离不得小于表
3
最小滩长值。
表
3
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滩长
5.3.10
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
4
的最小滩 长值。
当坝体采取防渗斜(心)墙时,坝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亦不得小于表
3
的最小安全超高值。
表 4 下游式及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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