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 文 号】:GB14444-1993
【颁布日期】:1993年6月10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
【标 题】: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作废)
9.2.2 与喷漆室配套的风机、泵、电动机、过滤器等部件易发生故障处,宜配套有响声的、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并与喷漆操作动力源连锁。
9.2.3 配套的气管、水管、油管和电线管外观颜色应符合GB 7231的规定。
9.3 登高作业
当喷漆室内操作和维修工作位置在室内地面2m以上时,须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扶梯,以及防坠落的栏杆、安全网、防护板,并应符合GB 4053.1~4053.4的规定。
9.4 操作卫生
9.4.1 喷漆室内的最低照度规定如下:
a. 当采用混合照明时为:300 lx;
b. 当采用一般照明时为:100 lx。
9.4.2 喷漆操作中使用的物料不得与皮肤接触,宜采用防护服、防护眼镜或长管面具与人体隔离。
9.4.3 喷漆操作中所用溶剂或稀释剂不得当作皮肤清洁剂使用。
10 维护
10.1 清理可燃残留物
喷漆室内各种可燃残留物及受其污染的垃圾,以及沾有涂料和溶剂的棉纱、抹布等物料,必须及时清理,放入带盖的金属桶内,妥善处理。
10.2 清除可燃积聚物
喷漆室室体内壁、管道内外表面和用固体材料为排毒介质的漆雾去除装置的气流通流部分,所残留的各种可燃积聚物,必须及时清除。清除时用刮板、刮刀或其他类似工具,必须选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11 安全监察
11.1 设计
喷漆室应按照持有专业设计证书的专业设计院的设计图纸制造;或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制造,符合GB 7691第4章的规定。
11.2 验收
11.2.1 喷漆室出厂应具有由国家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参加鉴定的技术文件、产品铭牌、使用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
11.2.2 喷漆室交付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或选用单位)和制造厂在各项设计性能指标检验和性能检测资料齐全后,进行竣工验收。
11.3 检查
喷漆室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系统效能技术测定和电气安全技术测定,并将测定结果记入档案。